一、簡介:為確保並驗證我國國際商港各港口設施持續符合「國際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章程(ISPS Code)」規定,依「商港法」第42條規定,由本局督導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辦理各國際商港保全評估作業,並擬訂保全評估報告及保全計畫;同時依「商港法」第43條規定,本局對港區保全業務進行查核及測試,並配合國際公約規定,每5年重新核發「港口設施符合聲明書」,及每年4月至8月進行年度查核工作,俾辦理港口保全設施之合格簽署。
二、查核範圍:包含我國基隆港、臺北港、蘇澳港、臺中港、布袋港、安平港、高雄港、馬公港及花蓮港等各港口設施(PF)。
三、查核小組:為辦理港口設施查核工作,分別由航港局及所屬各航務中心、財政部關務署各關區(分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各分署(含商港安檢所、海巡隊)、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各港隊、內政部警政署各港務警察總隊等機關辦理。
四、查核作業流程:查核作業略可分為查核前、查核中及查核後3階段。
查核前除辦理教育訓練外,另函知相關單位辦理準備工作;查核作業則由各航務中心帶隊人員率隊進行各項查核;查核後將各港口設施單位之缺失提列清單,持續追蹤列管, (未通過查核者則須辦理複檢),並將查核結果報局。
五、查核指標:國際港口設施保全查驗指標計有10大項:
1.保全組織
2.保全人員之知識及能力
3.保全設備情形
4.港口設施保全通信
5.保全演練、演習執行情形
6.保全作業機制及執行情形
7.保全措施及落實行情形
8.港口設施改變時重新進行保全評估及修正保全計畫
9.港口設施保全內部稽核執行情形
10.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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