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者: | 許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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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內容: |
依據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42條及第50條規定略以 : 第一次申請管輪適任證書者,應檢附於主機推進動力七百五十瓩以上船舶擔任機艙職務或輪機實習生合計至少一年海勤資歷(含履行輪機當值至少六個月)證明。及「船上訓練紀錄簿所列之各項訓練,完成時間至少三個月。但於國際航線船舶完成助理級航行當值或助理級輪機當值之船上訓練紀錄簿,完成時間至少2個月。」 您好,上述法規中寫明「船上訓練紀錄簿所列之各項訓練,完成時間至少三個月」,但是又要求「含履行輪機當值至少六個月」,是指我的訓練紀錄簿一定要簽至少六個月嗎,是否如果我一年海勤資歷中只簽三個月紀錄簿就無法滿足六個月履行輪機當值呢?還是履行輪機當值需要以其他方式證明呢,謝謝。 |
發表時間: | 2024-04-27 |
發文IP: | 27.52.67.111 |
回應者: | 船員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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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內容: |
許先生 君您好! 臺端來信收悉,茲敬復說明如下: 一、有關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之完成時間,係指船上訓練紀錄簿所列之各項訓練,其完成簽署時間至少須3個月方能完成;至本辦法第42條第1項第8款所列之履行輪機當值,係指第1次申請適任證書者所須之海勤資歷,兩者所指非屬同一事由。 二、倘臺端現行累積1年海勤資歷(含履行輪機當值至少6個月),且已完成前開訓練紀錄簿之簽署,後續可依本辦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書1份、最近2年內1吋脫帽半身相片、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就近向本局航務中心申請核(換)發證書。 三、本局服務窗口聯絡資訊如下: 北部航務中心,(02)8978-3577。 中部航務中心,(04)2369-0647。 南部航務中心,(07)2620-758。 東部航務中心,(03)8230-172。 如有相關問題,可聯絡承辦人: 李先生;聯絡電話:02-8978-6830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回應時間: | 2024-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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