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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海洋研究人員
言論內容: 依據107年11月6日修正之《船舶法》,第3條修正理由第四點:「修正條文第四款所稱特種用途船,包括研究船、訓練船、水產加工船、拖船、救難船、起重船、佈纜船、勘測船、潛水支援船及佈管船等」

請問:研究船(例如:新海研3號)上搭載「硏究人員」,其「研究人員」申請出港船舶隨船人員,係依據「船舶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乘客)或12款(特種人員)或其他規定?謝謝。


《船舶法》修正理由: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C1081CF02B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04000000^02026107110600^00000000000
新海研3號研究船簡介:https://actairv.cloud.ntu.edu.tw/ACTaiRV/Brief_NewOR3.php
發表時間: 2024-05-02
發文IP: 60.251.130.137
回應者: 船舶組
回應內容: 海洋研究人員您好!
臺端來信,茲說明如下:
一、查船舶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特種人員:指在特種用途船上執行與該船舶有關之特種人員,不包括乘客、船員及執行公權力之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另同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略以「乘客:指下列以外在船上之人員:(一)船長……(六)特種人員」。
二、臺端所詢之研究船係為特種用途船,倘該船上人員於船上執行之業務與該船舶業務相關,如研究船上之研究人員即為該船特種人員尚非屬乘客、船員。
三、另依據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船舶入港,應於到達港區24小時前,出港應於發航12小時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據實填具船舶入港或出港預報表,載明航線、預定到達時間……、船員人數、隨船人員人數、乘客人數….送航港局查核…。」


承辦人:王焌驊;連絡電話:(02)8978-2639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回應時間: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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