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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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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19-05-28 | 觀看數: 63446 | 維護單位: 港務組 | 最後檢核時間: 2023-09-11 | 最後修改時間: 2023-09-11

航港建設基金


本基金係依據行政院89年2月11日台89孝授一字第02663號函暨行政院89年5月3日台89孝授四字第08024號函核定,將「原台灣省政府所屬交通建設基金」與「碼頭工人退休離職基金」簡併為「航港建設基金」。嗣為提升港埠競爭力及行政效能,採政企分離原則推動航港體制改革,自102年1月1日起,航港局成為航港建設基金管理機關。

依據「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本基金主要來源係為商港服務費收入、財產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其他機關(構)之收入、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提撥之年度盈餘分配收入、本基金之孳息收入、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及其他有關收入。其中,商港服務費收入依據商港法第12條規定,僅能用於國際商港之興建維護,打造優質港口,強化港口設施服務與經營環境,提升港埠競爭力,厚植基金營運基礎。

為確保航港建設基金之財務健全並持續推動商港建設,航港局於編列各年度航港建設基金建設計畫預算時,審慎衡酌歷年預算執行狀況及執行量能,並依計畫之必要性與急迫性,評估港埠建設之優先順序。且歷年均透過航港建設基金執行情形考核機制滾動檢討,並以量入為出、開源節流之原則,妥善運用及控管使用所需經費,以期達到航港建設基金永續發展及財務平衡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