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選單

海難防範與救護

   字級:
發布日期: 2019-05-09 | 觀看數: 14940 | 維護單位: 航安組 | 最後檢核時間: 2024-03-12 | 最後修改時間: 2024-03-12

一、海難災害應變處置之協調與聯繫

1.海難救援通報機制

(1)交通部航港局督導海岸電臺與臺北任務管制中心,農業部漁業署督導漁業電臺,臺灣港務公司督導各港務分公司港口聯絡中心(信號臺),每日24小時輪班守值電臺(接收與發送)作業;航港局與漁業署互相合作聯繫,救難不分漁船或商船均互通訊全力配合搜救。

(2)海上電臺通報機制:當海岸電臺、漁業電臺、港口信號臺、臺北任務管制中心(衛星搜索遇難信號)等單位收到(漁船或商船)海上遇險訊息時,即確認目標位置後轉報海巡機關,立即派出海巡艦艇執行救難,海巡機關需增加海空兵力(飛機或海軍艦艇)時,逕通報行政院國家搜救中心申請支援。

(3)陸上電話或手機通報機制:有線電話或以手機撥118(海巡隊值班臺),可直接申請遇難救助,惟手機接收受距離短。可利用長途電話或請家屬或漁船公司將遇難狀況轉報118海巡隊。

(4)海巡署(隊)執行海上救難任務作業時,並副知交通部、航港局、農業部漁業署等單位,配合陸上支援作業(蒐集商漁船基本資料、一切後勤支援、安排碼頭靠泊、港勤拖船港區海域拖救、救護車接送、送出海關檢疫)等。

(5)「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一指揮航港局、漁業署、海巡署及國防兵力等單位,共同合作執行漁船或商船救難任務。

(6)交通部為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

 

2.漁船商船救援通報流程

緊急狀況本人、家屬及船公司以電話或手機直撥118(海巡隊值班臺)申請海難救助。

 

二、海難災害防救業務之督導及相關事宜

1. 海難災害事故緊急通報及應變作業規定

交通部為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

海難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表
災害別 研判條件

甲級災害規模:通報至行政院。

應變層級:交通部、農業部成立應變小組。

一、船舶發生或有發生重大海難之虞,船舶損害嚴重且人員傷亡或失蹤合計十人(含)以上者。

二、災害有擴大之趨勢,可預見災害對於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三、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或經部(次)長認定有陳報必要性者。

乙級災害規模: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農業部漁業署(漁船類)及交通部。

應變層級:交通部航港局、農業部漁業署成立應變小組。

一、船舶發生或有發生海難之虞,且人員傷亡或失蹤合計四人(含)以上、未滿十人者。

二、船舶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具新聞性之意外事件者。

丙級災害規模:通報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地方海岸巡防、港口等災害權責相關機關。

應變層級:交通部航港局(各航務中心)、各港口管理機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成立應變小組。

一、船舶有發生海難之虞,人員無立即傷亡或危險者。

二、船舶發生海難事件,人員傷亡或失蹤合計三人(含)以下者。

2.我國海難搜救範圍

為臺灣海峽中線以東之臺北飛航情報區及金門、東碇、烏坵、馬祖、東引、亮島、東沙、南沙之領海。於海難搜救範圍外我國飛機艦艇無法到達之地區海域,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漁業署、外交部及交通部等機關共同協調聯繫外國國家搜救組織等單位協助支援。

附件下載:

漁船商船救援通報流程 .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