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壹、規範目的
公務員為全體國民服務,使用及分配公共資源乃基於公共信任,為減少浪費公共資源及濫用公權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致力於政府公共服務倫理基礎工程之建設,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之反貪污及透明化工作小組建議,會員體應制定及落實執行有關公務員行為之法規,並檢討執行情形,均顯示重視公務倫理已成為國際趨勢及先進國家努力之目標。
廉政乃政府施政指標,倫理即為人際之根本,現代化民主國家需有廉能之公務員,才能維繫政府正常運作。
行政院為使公務員執行公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樹立廉能政治新典範,重建國民對政府的信任與支持,乃訂頒「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於97年8月1日實施,作為推動公務倫理之首要工作。
貳、廉政倫理規範要項
本局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應遵循下列廉政倫理規範,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原則規定
1.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2.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3.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4.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5.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6.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7.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二、須填具「公務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知會表」情形
1.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時,應予拒絕或退還,並填具「公務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知會表」(下稱「知會表」)層級簽報及知會政風室,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室處理;以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或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者亦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惟建議仍填具「知會表」層級簽報及知會政風室避免爭議:
(1)屬公務禮儀: 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局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
2.公務員收受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時,亦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填具前揭「知會表」層級簽報,必要時並知會政風室。
3.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並已於參加前填具「知會表」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室。
(2)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並已於參加前填具「知會表」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室。
(3)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
4.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5000元;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元;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應先填具「知會表」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室後始得前往。
5.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填具「知會表」知會政風室。
參、諮詢
本局政風室提供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
肆、廉倫規範常見問題Q&A
Q1:本規範所稱「長官」為何?
A1: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長官」,係指機關首長(即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
Q2:本局何人應遵循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A2:依據本規範第2點第1款規定,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皆為受規範對象;本局簡薦委制、交通資位制及關務人員進用人員及約聘雇人員,皆為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應受規範。
Q3:為何要求公務員遇有贈收財物、飲宴應酬等事件時,須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室?公務員未履行「簽報並知會程序」有無責任?
A3:基於公開透明原則,該簽報與知會之程序係為「保護公務員」所設。雖然公務員當時曾拒絕收禮或婉拒邀宴,然而日後卻容易產生爭議。簽報與知會程序係提供公務員即時澄清事實之管道,避免日後遭人誣告或檢舉時,出現無法證明清白之窘境。「簽報並知會程序」是公務員之權利,同時也是義務。依據本規範第18點規定,公務員違反本規範而情節嚴重者,應陳報首長依相關規定懲處。
Q4:公務員遇請託關說事件應依「廉政倫理規範」或「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處理?
A4:如事件內容符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3點情形,則應優先依該要點程序登錄;其餘請託關說情形如符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1點,則填具「知會表」層級簽報局長並知會政風室。
Q5:未開標前,該採購案之投標廠商或接受詢價之廠商與承辦人員或主管之間,是否有「職務上利害關係」?
A5:「未開標前之投標廠商或接受詢價之廠商」,因與機關(構) 「正在進行」徵求或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依據本規範第2點第2款規定,仍屬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Q6:國內外船舶運輸公司與航港局相關業務承辦人員或主管之間,是否有「職務上利害關係」?
A6:是。因本局相關業務之執行或不執行,將使該國內外船舶運輸公司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據本規範第2點第2款規定,屬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Q7:本規範第2點第3款所稱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為何?
A7: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又所謂「同一來源」,指出於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團體而言。如係出於不同之個人或法人,或一為自然人一為法人或團體,均非所謂「同一來源」。
Q8:公務員如情況急迫不及於期限內填寫知會表,得如何處理?
A8:公務員如遇應知會政風室時,應以填報「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知會表」之方式為之。如情況急迫不及於期限內填寫該知會表時,得先以口頭(包括電話)或傳真方式向政風室告知,嗣後再即時填寫該知會表。
Q9:本規範所稱「受贈財物」為何?
A9:「受贈財物」,係指以無償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權益。易言之,免費贈送財物,或提供具有經濟上價值之權利或利益者(如禮券、會員證)均屬之。
Q10: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惟退還困難之情形,應如何處理?
A10:依據本規範第5點規定,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無法退還時除以「知會表」層級簽報和知會政風室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將受贈之財物送交政風室處理,本室將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長官核定後執行。
Q11:公務員透過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財物,或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其受贈財物,該公務員是否有責任?
A11:依據本規範第6點規定,公務員透過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財物,或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其受贈財物「推定」為公務員本人之行為,仍應予究責,避免公務員透過白手套收受餽贈而規避責任。
Q12:公務員如收受與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是否仍需要踐行簽報知會程序?
A12:公務員收受與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之餽贈,似不至於影響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故依據本規範第4點反面解釋,原則上得收受。不過,為避免遭受外界質疑或日後衍生人情困擾,建議仍不應收受為宜;惟若受贈之財物市價超過新臺幣3,000元,或同一年度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超過新臺幣10,000元者,依本規範第5點第1項第2款規定,仍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以知會表層級簽報長官,必要時知會政風室。
Q13:公務員遇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雖已當場表明拒收,但仍遭其私自放於家中信箱、辦公處所、公事包或其他個人生活領域空間,應如何處理?
A13:公務員如遇有此類情形並已當面向贈與者表達拒絕收受之立場後,建議應即先以電話報告長官,並應於發現後立即退還財物,踐行簽報長官知會政風室之程序,以即時澄清事實,並可避免日後遭人誣告或檢舉時,出現無法證明清白之窘境。
Q14:機關長官因子女結婚向部屬同仁發放喜帖邀請參加喜宴,則該長官得否收受部屬同仁致贈之禮金?
A14:原則得收受。機關長官與部屬同仁間雖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然部屬同仁因受邀參加喜宴所致贈之禮金,應可認為係屬公務員依本規範第4點第4款規定之情形所受之餽贈,且屬於偶發性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故該長官應可依本規範規定予以收受,但仍應填具知會表層級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室。惟若其金額偏高而顯不符合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例如部屬科員致贈禮金2萬元,即明顯偏高),則該長官應依本規範第5點及第11點規定拒絕或退還部分禮金至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室。
Q15:機關同仁結婚得否收受其他同仁(無上下隸屬關係)致贈之禮金?
A15:無職務利害關係得收受。然禮金價額如超過新臺幣3,000元,或同一年度同一來源受贈之財物已逾新臺幣10,000元,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依據本規範第5點第1項第2款規定,仍應於3日內填具知會表簽報長官,必要時知會政風單位。
Q16:與廠商間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主管或同仁之子女結婚,機關工程承包廠商派代表致贈之禮金,得否收受?
A16:所贈財物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因係單位主管之子女結婚,於臺灣民間習慣,致贈禮金表祝福之意,似屬本規範第4點第4款之因結婚受贈之財物,且屬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似得接受。為避免日後衍生人情困擾,不利業務之公正執行,關於此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藉由婚喪喜慶名義所為之餽贈,雖屬例外情形,仍建議「不宜收受」為妥。
Q17:機關長官陞遷時,機關同仁基於情誼聯名購買蘭花一盆表示祝賀,該長官得否收受?
A17:依本規範第4點第4款之規定,公務員因陞遷異動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得收受之,且係以每一個人分擔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為準,並非該盆蘭花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元。
Q18:廠商利用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重要民間節慶期間,攜帶禮品致贈機關承辦人員或主管,該等公務員得否收受?
A18:原則上不宜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廠商致贈的禮品。
Q19:公務員於餐廳聚餐用餐中,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恰巧進入同一家餐廳用餐,結帳時才發現該廠商已私下埋單付款,該公務員應如何處理?
A19:公務員不得收受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廠商財物,應立即退還餐費給廠商,並以「知會表」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室;若無法立即退還時,則應於3日內將餐費交政風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