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託關說行政院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於97年8月1日實施「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惟前揭規範對請託關說之處理程序僅作原則性之規定,
爰於101年9月4日核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將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使機關首長及同仁在處理業務時,有清楚分際。
一、規範對象
依前揭要點第二點規定,本局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以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皆為本要點規範對象。
二、請託關說事件
本要點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本要點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本要點規範對象人員如遇請託關說事件,除政府採購法、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依相關法規程序處理外,
被請關說託者應填具「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表」,於三日內向本局政風室登錄。
規範對象就受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經查證屬實者,應嚴予懲處,並將受懲戒確定之人員姓名、事由公開於資訊網路。
三、相關教學宣導教材請參考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