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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局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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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19-03-22 | 觀看數: 124743 | 維護單位: 人事室 | 最後檢核時間: 2023-09-15 | 最後修改時間: 2023-09-15


       原交通部轄屬之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等4個港務局,成立有年,鑑於其等兼具港埠事業經營及執行公權力之政商合一型態,常遭受外界質疑「球員兼裁判」之公平性,且在拓展業務方面亦常受限於行政體系之層層束縛,缺乏經營彈性與市場即時應變能力,而礙港埠經營效率與國際競爭力。基此,為因應上述改善需求,遂參酌海運先進國家「政商分立」為港埠經營之體制,並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4港務局改制為「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前者職司航政及港政公權力業務,後者專責港埠經營業務。   

       由於「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於100年11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本局組織法卻未同步完成立法程序,本局爰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6條規定,訂定「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辦事細則及編制表,於101年3月1日與港務公司同時成立,設置企劃組、航務組、船舶組、港務組、船員組、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資訊室及北部航務中心、中部航務中心、南部航務中心、東部航務中心4個派出單位。102年1月1日財政部關務署海務處人員隨同業務移撥,增設航安組。

       本局組織法尚未完成法制化前,102年1月1日重行修訂暫行組織規程,改以實施公務人員任用制,原移撥之交通資位制及關務制人員仍適用原有人事制度。簡薦委任用制職務自102年7月起辦理人員遞補作業。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局組織法經立法院於112516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1267日公布,並自112915日施行。改制後,本局將持續提升我國航港競爭力與管理效能,建構優質的海運經營環境,以促進我國航運產業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