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人監理業務概述
一、引水相關法規
1.引水法
2.引水人管理規則
2-1.中華民國交通部引水人執業證書
3.各港引水費率表
3-1.基隆港
3-2.臺中港
3-3.麥寮港
3-4.高雄港
3-5.花蓮港
4.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4-1.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4-2.臺中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4-3.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4-4.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二、各港引水人現況
1.引水人的工作為維護國家港口、航道的安全,良好的引水人服務能有助於國家海運經濟的發展,由於各港區引水市場有限,目前執業之引水人數量如下所示:
(基隆港11人、臺北港9人、蘇澳港3人、臺中港17人、麥寮港9人、安平港2人、高雄港44人、和平港2人、花蓮港2人,共計99人。)
三、引水人證照之核 (換、補)發
引水人證照核發流程說明如下:
引水人考試及格取得「及格證書」後,送交交通部請領「執業證書」,再依指定引水區域向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登記,以取得「登記證書」(引水人辦事處依照主管機關規定名額來依次遞補)。待取得登記證書後,便可執行領航業務。
關於引水人證照之核、換、補發應檢具之證件、注意事項,與說明事項
(請參閱附件。)
四、引水業務之監督、管理及處分
引水法中監督、管理、處分
監督內容包括:學習引水人之資格與學習、情形特殊引水區域之引水人資格、引水人執業證書與登記證書之核發、證照費之收取、引水人執業、引水人辦事處之設置等事項。
管理內容包括:引水人資格、引水人之僱用、引水人執行業務等事項之管理。
處分內容包括:依據「引水法」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條,引水人執行業務時,各項違法事項之處罰事由整理如下表;本法關於引水人之罰則,對情形特殊之引水區域執行領航業務者適用之。
(有關「引水業務之監督、管理及處分」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