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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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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19-03-20 | 觀看數: 8896 | 維護單位: 政風室 | 最後檢核時間: 2023-12-05 | 最後修改時間: 2022-11-04

「核發遊艇駕駛執照弊案」案例宣導

一、 違失個案事實:

(一) 甲服務於交通部航港局某航務中心(101年組改前身為交通部某港務局),自90年開始負責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核、換(補)發與相關規費收取等業務,因長期承辦該項業務,與相關駕訓班業者熟識,且深知機關用以製證之作業系統未建立檢核機制,亦未控管空白駕駛執照,自97年起陸續透過中間人介紹或民眾間口耳相傳,利用上開漏洞,以每件收取新臺幣(下  同) 3,000元至10,000元不等之代價,核發不實之駕駛執照予未曾參加測驗或參加測驗未取得合格成績之民眾。

(二) 對於部分駕照有效期屆滿民眾申請換照,明知依規定應檢附體格檢查證明書及申請書,卻向民眾佯稱只要提供身分證件影本、照片、原駕駛執照影本及規費400元,即可辦理換照,再私下於製證作業系統製作不實駕照交付民眾,並將所獲每筆400元規費占為己有。

(三) 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518日一審判決,相關涉案民眾高達17人,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等罪,經最高法院於111331日駁回上訴定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2月,褫奪公權8年,其犯罪所得108,000元全數繳回。

二、 違反法規:

(一) 刑法第134條前段、第212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犯偽造特種文書罪、218條第2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盜用公印文罪、213條、第220條第2項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二)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三、 興革建議及防弊作為:

(一) 法規面

1、修編題庫以符合社會需求刪除不符實務試題,加入情境、時事等多元題型,並錄製臺語題庫,輔導不識字民眾取得駕照。

2、落實定期工作輪調制度增修定期工作輪調實施要點,每年8月檢討內部輪調,並造冊送人事室列管。

(二) 制度面

1、健全製證作業系統功能:可跨區查詢成績,限縮承辦人系統權限及增加防呆功能,建立線上審查機制,並介接多元繳費平台。

2、全面強化內控機制:修訂「駕駛執照異動登記與換、補發作業流程」,並將駕照核換補發業務納入內控稽核項目(每年2次)。

(三) 執行面

1、強化廉政宣導:加強法紀觀念,加深對圖利與便民的認知,達成便民、利民又不違背法令的工作目標。

2、完成久任人員輪調:案發後全面檢討各中心業務人員的任職情形,並完成122人的輪調。

3、主動全面專案清查:主動針對疑涉不實核補換發駕照情形之公務員,進行全面專案清查。

附件下載:

廉政宣導「核發遊艇駕駛執照弊案」( 編輯日期1111104)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