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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權、抵押權、租賃權登記、註銷及各項變更登記 書面申請
5天 高雄港

馬公港
安平港
布袋港

陳先生 07-2620541

林小姐 07-2620790

許小姐 06-9248104

李先生 06-3000279

馬先生 05-2949812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8:00~12:30、下午13:30~17:00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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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2024-01-22
船舶登記法施行細則
2024-01-22
船舶登記法

作業流程

表單下載

No.06船舶所有權保存登記申請書
  • 2013-07-29

  • 船舶所有權保存登記申請書

    .odt .doc

No.07船舶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
  • 2013-07-29

  • 船 舶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申 請 書

    .odt .pdf

No.08船舶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請書
  • 2013-07-29

  • 船舶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請書

    .odt .doc

No.10船舶租賃權設定登記申請書
  • 2013-07-29

  • 船舶租賃權設定登記申請書

    .odt .doc

No.12船舶抵押(租賃)權註銷登記申請書
  • 2013-07-29

  • 船舶抵押租賃權註銷登記申請書

    .doc .odt

No.13船舶登記事項更正(變更)登記申請書
  • 2013-07-29

  • 船舶登記事項更正變更登記申請書

    .odt .doc

No.14船籍港變更登記申請書
  • 2013-07-29

  • 船籍港變更登記申請書

    .odt .doc

No.15船舶登記證書補(換)領申請書
  • 2013-07-29

  • 船舶登記證書補換領申請書

    .odt .doc

常見問答Q&A

  • 國內船舶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得申請臨時國籍證書影本作業如下:

    .依據船舶法第16條規定辦理。

    .應附文(證)件:

    1.臨時國籍證書申請書1份

    2.船舶買賣契約及雙方附加條款合議書各1份。

    3.買賣雙方應檢附印鑑證明各1份

    (1)申請人如為二人以上合夥經營者,應附合夥人名冊(載明持分及代表人)或契約、合夥人印鑑證明各1份。

    (2)申請人為自然人者,繳交印鑑證明1份。

    (3)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繳交設立(變更)登記表抄本(加蓋大小章)、公司章程、董監事名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各1份。

    4.由代理人申請時,應提出授權人簽名及蓋妥印鑑章之授權書。

    5.原船國籍證書影本

    6.原船噸位證書影本 ※(應附文件為影本者,請提出正本相驗,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及蓋妥印鑑,以示負責。)

    .本案臨時國籍證書影本僅供下列申請使用(有效期限3個月):

    1.申請外籍船員僱用手續(船員總工會)

    2.申請CR驗船中心簽發開船通關證書及所有驗船文件

    3.申請國家傳播委員會無線電台證書及設備裝置

    4.申請最低船員安全配額證書

    5.運送人申請P&I所需文件


    公告日期:2016-03-28 19:38 最後核檢時間:2021-05-04 14:42
民眾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