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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0船舶檢查丈量申請書
  • 2016-04-11

  • No.30船舶檢查丈量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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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Q&A

  • 船舶命名原則如下:

    一、船舶命名不得與現有船名重複。

    二、船舶所有人命名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損及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

    (二) 欺騙公眾或造成誤解。

    (三) 中文船名以中文字搭配英文或符號,船名字尾為號或輪。

    (四) 使用之中文字非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列有文字。

    (五) 其長度最多不得超過10個字。

    三、船舶命名時,應先於MTNet系統「船名掛號申請」進行查詢,注意事項如下:

    (一) 請於MTNet系統「船名掛號申請」查詢船名是否重複。

    (二) 系統船名登載格式如下:

    1.船舶之船名遇數字字義且其後無文字時,無論使用「國字」或「阿拉伯數字」均視為同一艘船,並以「阿拉伯數字」字型鍵入,由系統自動加註「號」字,以利統一作業。舉例如下:

              原船名                 系統鍵入之船名

              國利二號                  國利2號

              天華二號                  天華2號

              十八春陽                  (不變)

              天鵬洋NO1               天鵬洋1號

           2.英文字以「半形」字型鍵入且為大寫。

           3.船名輸入時,字與字間不得留有空白。

           4.中文同義字以繁體或左右為主,舉例如下:

           (1) 以繁體為主,如「台→臺」、「体→體」...等。

           (2) 以左右為主,如 「峯→峰」、「羣→群」...等。 


    公告日期:2017-11-03 17:39 最後核檢時間:2024-01-22 14:16
  • 一、船舶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

    二、船舶檢查之範圍,應包括下列各項: 船舶各部結構強度 船舶推進所需之主、輔機或工具 船舶穩度 船舶載重線,但在技術上無勘劃載重線必要者,不在此限 船舶艙區劃分,但免艙區劃分者,不在此限 船舶防火構造,但免防火構造者,不在此限 船舶標誌、號燈船舶設備


    公告日期:2016-03-28 19:19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56
  • 一、特別檢查: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特別檢查: 新船建造 自國外輸入 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 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 船舶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 其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

    二、定期檢查: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 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船舶經定期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

    三、臨時檢查: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船舶臨時檢查: 遭遇海難 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船舶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 適航性發生疑義。 船舶經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註明


    公告日期:2016-03-28 19:19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56
  • 一、船舶定檢之申請,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來局辦理申請。

    二、有關定檢申請之期間,可依該船之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執照內所註明下次定檢應申請之期限內辦理。


    公告日期:2016-03-28 19:21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56
  • 一、小船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小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航行: 檢查合格 載客人數未逾航政機關依船舶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核定之定額。 依規定將設備整理完妥。

    二、小船檢查之範圍,應包括:小船船體、主機、副機與艉軸系、電機設備、排水設備、舵機、錨機與擊泊設備、救生設備、消防設備與防火措施、起居與逃生設備、航海用具等。


    公告日期:2016-03-28 19:22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57
  • 一、檢查合格。

    二、載客人數未逾航政機關依船舶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核定之定額。

    三、依規定將設備整理完妥。


    公告日期:2016-03-28 19:23 最後核檢時間:2022-06-08 14:41
  • 一、特別檢查:小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申請施行特別檢查: 新船建造 自國外輸入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 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 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 小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小船執照。

    二、定期檢查:小船經特別檢查復,其所有人應依下列時限,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載客動力小船:應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 非載客動力小船:應於每屆滿二年之前後三個月內 非動力小船:應於每屆滿三年之前後三個月內小船經定期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小船執照上簽署。

    三、臨時檢查:小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向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小船臨時檢查: 遭遇海難 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小船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 適航性發生疑義。


    公告日期:2016-03-28 19:24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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