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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人登記證書之核、換、補發 臨櫃辦理
3日 花蓮港、和平港

徐先生 03-8509292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8:00~12:30、下午13:30~17:00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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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03中華民國引水人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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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04引水人執業證書(核、換、補)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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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水人執業証書(核、換、補)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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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Q&A

  • 引水人又稱領港或引航員,指的是在港口、峽灣等水域內,引導船舶進出的專職人員。


    公告日期:2016-03-07 13:18 最後核檢時間:2021-03-16 17:20
  • 目前臺灣引水人分為甲種引水人與乙種引水人。前者指得在港埠沿海引領船舶,經服務滿二年未受引水法規定停止領航以上懲戒處分者,得領航一萬五千總噸以上之船舶之引水人;後者指得在內河、湖泊引領船舶,經服務滿二年未受引水法規定停止領航以上懲戒處分者,得領航三千總噸以上之船舶。

    其應考資格分述如下:


    一、甲種引水人
    (一)領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一等或二等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或交通部核發之一等或二等船長適任證書後,曾任三千總噸以上船舶船長三年以上者。
    (二)領有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考試甲種或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後,曾任三千總噸以上船舶船長三年以上者。


    二、乙種引水人
    (一)領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一等或二等大副考試及格證書或交通部核發之一等或二等大副適任證書後,曾在內河湖泊某一引水區域航行船舶任船長一年以上或大副二年以上者。
    (二)領有特種考試河海航行人員考試甲種、乙種大副或丙種船長、大副考試及格證書後,曾在內河湖泊某一引水區域航行船舶任船長一年以上或大副二年以上者。
    (三)領有正駕駛或三等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或交通部核發之三等船長適任證書後,曾在內河湖泊某一引水區域航行船舶任正駕駛或三等船長五年以上者。
    (四)領有副駕駛或三等船副考試及格證書或交通部核發之三等船副適任證書後,曾在內河湖泊某一引水區域航行船舶任副駕駛或三等船副七年以上者。
    (五)曾在內河湖泊某一引水區域航行之二百總噸以上船舶任舵工十年以上者。


    公告日期:2016-03-07 13:22 最後核檢時間:2021-03-16 17:19
民眾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