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申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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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業務項目 | 申請方式 | 處理時限 | 申請地區 | 承辦人/連絡電話 |
---|---|---|---|---|
動力小船駕駛、遊艇駕駛等執照之換、補發作業 |
1、書面申請(若需寄回,請自備足額之掛號回郵及適當大小信封) 2、請提供體檢表正本,不歸還 |
3天 | 中部地區 金門地區 備註:北部地區 備註:南部地區 備註:東部地區 |
陳小姐 04-23690721 呂先生 0823-98021 監理科 02-8978-3577 監理科 07-2620-758 監理科 03-8230-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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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9年逾六十五歲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換/補發申請書暨體格檢查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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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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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學經歷證明文件之一者,得參加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
1、曾在主管機關認可之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舉辦營業用動力小船訓練合格,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結業證書。
2、曾領有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滿1年。
3、曾領有二等遊艇駕駛執照滿1年。
4、曾領有漁船三等船長以上執業證書。
5、曾領有商船艙面部三等船副以上職務之適任證書。
6、曾任海軍艙面或輪機航行值更官2年以上,並領有艙面或輪機航行值更官合格證書。
公告日期:2016-03-07 11:04 最後核檢時間:2019-05-30 10:56 -
駕駛執照效期計算方式,其效期自申請日起算,例如:執照於103年10月1日屆期(屆期未換照無駕駛資格),於104年4月10日申請換發駕駛執照(效期於104年4月10日開始計算),新證有效期限至109年4月9日截止(依船員法75-1條規定,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之最高年齡不得超過65歲。
公告日期:2016-03-07 11:08 最後核檢時間:2019-05-30 10:34 -
1、請逕至本局全球資訊網首頁右上角輸入關鍵字「測驗題庫」查詢,或於下載專區船員類下載第46號文件即可。
2、如仍有遊艇考照相關問題請洽本局船員測驗規劃科(電話:02-8978-6824)或本局各航務中心,其地址及電話如下:
北部航務中心:20202基隆市港西街6號4樓
電話:02-89783577中部航務中心: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橫十一路18號
電話:04-23690647南部航務中心:803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一路2號4樓
電話:07-2620758東部航務中心:970花蓮市港口路15號
電話:03-8230172
公告日期:2016-03-07 11:12 最後核檢時間:2019-05-30 10:34 -
申請籌設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擬具營運計畫書及其附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會勘合格後報請許可籌設,經許可籌設後,應於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訓練機構組織名冊、訓練機構組織章程、招生簡章、作業須知、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等文件,申請許可營業後,始得對外招生,相關申請文件參考格式,可連結至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船員類No.76」下載。
公告日期:2017-10-16 11:56 最後核檢時間:2020-06-09 11:31 -
依據船員法第3條規定,漁船船員不適用船員法之規定。另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船員應持有漁船船員手冊;幹部船員應持有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至於得否以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作為漁船船員之執業證照,建請向漁業署漁政組船員科洽詢(電話總機:02-23835678、07-8113288)。
公告日期:2017-10-16 12:09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9 15:08 -
營業用動力小船助手考試方式、題庫及考試資格如下:
1、測驗方式:
筆試測驗:採紙本測驗;測驗時間:30分鐘。
實作測驗:救生衣穿著示範;測驗時間:5分鐘
2、及格標準:
(1)筆試及實作測驗滿分各為100分。
(2)筆試及實作測驗得分均達60分為及格。
(3)營業用動力小船助手訓練測驗題庫可至本局網站\為民服務\下載專區\船員業務No.46下載。
3、考試資格與文件: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6歲以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有職業醫學專科醫師執業之診所或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等體格檢查合格。
(2)身分證或汽機車駕駛執照。
4、辦理地點: 本局航務中心,聯絡電話如下﹕
北部航務中心:(02)8978-3577
中部航務中心:(04)2369-0647
南部航務中心:(07)2620-758
東部航務中心:(03)8220-172
公告日期:2017-10-16 12:10 最後核檢時間:2019-04-01 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