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申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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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業務項目 | 申請方式 | 處理時限 | 申請地區 | 承辦人/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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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手冊之核、補、換發 |
臨櫃或郵寄辦理 |
3日 | 花蓮地區 臺東地區 |
李小姐 03-8509015 陳小姐 089-219510 |
服務時間 : 週一至週五 8:30~17:30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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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員服務規則
- 201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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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9-26
- 船員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其醫療機構之指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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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 2021-03-15
- 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作業流程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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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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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法令規定海事院校航海、商船、航運技術或相當系科學生於在校期間修畢並領有學校所核發之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課程學分證明文件,即取得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一等船副之應測資格,該等學生於測驗合格後須受聘於總噸位500以上之客貨船接受船上訓練考核1年(擔任航海實習生學習船副專業工作技能),於考核合格後畢業,檢送畢業證書與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文件暨相關附件(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船上訓練紀錄簿、相片及規費等)即可申請核發一等船副之適任證書,於取得前述證書後即得受國際航線航商聘僱上船擔任三副(資歷較淺之船副)職務,學業與就業無縫接軌。亦有學生選擇於大三下學期結業後先上船實習再參加航海人員測驗之情形。
公告日期:2016-03-07 11:20 最後核檢時間:2019-05-30 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