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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3船員適任證書申請書
  • 2018-12-21

  • 船員適任證書申請書(發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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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6船員在職證明書
  • 2013-06-10

No.22辦理船員業務委託書
  • 2013-06-10

  • 附件4 執照委託書

    .pdf
  • 駕駛執照委託書(供雇用人申辦使用)

    .pdf
  • 駕駛執照委託書(供一般民眾使用)

    .pdf

No.33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應測資格表
  • 2013-06-10

  • 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應測資格表

    .pdf

No.71航海人員船上訓練及評估指導手冊(民國105年2月核定)
  • 2016-03-24

  • 航海人員船上訓練及評估指導手冊

    .pdf

No.73-船員岸上晉升適任性評估筆試測驗應測科目細目表
  • 2016-08-05

  • 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艙面部應測科目細目表

    .pdf
  • 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輪機部應測科目細目表

    .pdf

No.75 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在職證明書
  • 2017-01-16

歷次航海人員測驗試題
  • 2018-02-26

  • 107年度航海人員測驗試題(含答案)31.2MB

    .zip
  • 108年度航海人員測驗試題(含答案)34.6MB

    .zip
  • 109年度航海人員測驗試題(含答案)24.2MB

    .zip
  • 110年度航海人員測驗試題(含答案)23.1MB

    .zip
  • 111年度航海人員測驗試題(含答案)

    .zip
  • 2018 Examination for Marine Personnel Question bank

    .zip
  • 2019 Examination for Marine Personnel Question bank

    .zip
  • 2020 Examination for Marine Personnel Question bank

    .zip
  • 2021 Examination for Marine Personnel Question bank

    .zip
  • 2022 Examination for Marine Personnel Question bank

    .zip

常見問答Q&A

  • 海軍退伍申辦一等船副適任證書,需檢附「申請操作級航行員適任證書船上訓練紀錄簿」及「申請操作級航行員適任證書補強訓練紀錄簿」共2本紀錄簿。


    公告日期:2016-03-07 11:10 最後核檢時間:2019-05-30 10:34
  • 我國現行法令規定海事院校航海、商船、航運技術或相當系科學生於在校期間修畢並領有學校所核發之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課程學分證明文件,即取得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一等船副之應測資格,該等學生於測驗合格後須受聘於總噸位500以上之客貨船接受船上訓練考核1年(擔任航海實習生學習船副專業工作技能),於考核合格後畢業,檢送畢業證書與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文件暨相關附件(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船上訓練紀錄簿、相片及規費等)即可申請核發一等船副之適任證書,於取得前述證書後即得受國際航線航商聘僱上船擔任三副(資歷較淺之船副)職務,學業與就業無縫接軌。亦有學生選擇於大三下學期結業後先上船實習再參加航海人員測驗之情形。


    公告日期:2016-03-07 11:20 最後核檢時間:2019-05-30 10:36
  • 1、本局辦理之航海人員測驗係辦理一等、二等船副/管輪測驗,其應測資格須海事職校之航海/輪機科畢業以上,如非前述系科畢業,則不具應測資格。


    2、如在總噸位20以上商船之艙面/輪機部門具有海勤資歷3年,依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24條與第30條之規定,得參加三等甲級船員(三等船副/三等管輪)岸上晉升訓練,訓練合格後,完成相關專業訓練課程並取得海勤資歷,即可申請適任證書,成為三等甲級船員。


    公告日期:2016-03-07 11:21 最後核檢時間:2019-05-30 10:36
  • 1.(1)基本安全訓練(效期應超過105.12.31);   
    (2)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效期應超過105.12.31);   
    (3)進階滅火(效期應超過105.12.31);   
    (4)醫療急救(效期為無限制);   
    (5)保全意識(效期為無限制);   
    (註:國際線甲級船員實務上要求具保全職責)   
    (6)領導統御與機艙資源管理(效期為無限制)。

    2. 如船員取得STCW 1995國際公約之基本四項、救生艇筏及救難操縱、進階滅火,可依「是否具有近5年內1年或近6個月內3個月之海勤資歷」,參加「換證複習或重新生效訓練」(請詳參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第7條附件1),以取得符合STCW 2010公約規定之專業訓練證書。

    3. 其他職級請至本局網站(路徑:首頁/重要業務/船員業務/船員訓練科/船員專業訓練/附件下載)參閱。


    公告日期:2016-03-07 11:34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15 15:30
  • 1.依現行規定乙級船員不須實習,應依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57條之規定,出具國內航線至少1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2個月之海勤資歷,並檢附相關文件,即可申請核發乙級船員助理級航行當值證書。

    2. 乙級船員之海勤資歷可抵實習資歷,並補簽3個月船上訓練紀錄簿後,以申請核發一等船副(管輪)適任證書:
    (1)船副:如在總噸位500以上船舶擔任艙面職務或航海實習生合計至少1年海勤資歷(含履行航行當值至少6個月)。
    (2)管輪:如在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船舶擔任機艙職務或輪機實習生合計至少1年海勤資歷﹙含履行輪機當值至少6個月﹚。


    公告日期:2016-03-07 11:35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9 09:32
  • 有關「換證測驗」相關問題,請致電中華海員總工會02-2515-0307、02-25150304;如需個別考量適任證書之取得時機,除歡迎來電02-8978-2645、02-8978-6288,將為您進一步詳盡說明。


    公告日期:2016-03-07 11:53 最後核檢時間:2023-10-12 09:47
  • 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每年舉辦3梯次,分別於3、7及11月舉行,若有報名需求,請於測驗前2個月向本局委託辦理適任性評估之中華海員總工會報名參訓(連絡電話:02-2515-0307)。


    公告日期:2016-03-07 12:14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9 15:06
  • 一、 本局每年委託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及長榮船員訓練中心等5個單位辦理各項船員專業訓練證書核(換、補)發。

    二、 請逕向前述訓練機構辦理,由其進行初審製證,並登錄交通部海運技術人員管理系統,再行寄送本局用印,本局審核用印完成即寄回訓練機構,由其送交申請人。

    三、 相關訓練機構聯絡方式如下:
    1. 臺灣海洋大學:02-24622192 分機3033
    2. 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02-24922118 分機21
    3.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02-28102292 分機2622
    4. 長榮船員訓練中心:03-3123988
    5. 高雄科技大學:07-3617141 分機25903

    四、 船員如需親赴本局領取,可電洽02-89782641。


    公告日期:2016-03-07 12:16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7 17:11
  • 船員如具有一等船副或二等船副適任證書,即領有「航海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文件者,可持下列文件至各航務中心申請核發三等船長適任證書:

    1. 檢附第5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文件:

    1)申請書1份。

    2)最近1年內1吋脫帽半身相片2張。

    3)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4)船員服務手冊基本資料(第1頁至第5頁影本)。

    5)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正本,驗後發還)

    2. 檢具最近5年內至少1年服務於總噸位20以上船舶之海勤資歷。


    公告日期:2017-10-16 11:46 最後核檢時間:2023-03-30 11:50
  • 海軍軍官退伍改轉商船當一等船副,除了海軍司令部的艦艇資歷外,依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從事商船一等船副工作需具備之相關資格條件如下:

    1. 應通過交通部航海人員「一等船副」測驗:應測資格為「曾任海軍總噸位500以上艦艇,少尉以上駕駛職務12個月以上,或曾任港防艦艇中尉以上艦、艇長職務12個月以上,領有海軍司令部證明文件」。

    2. 應完成符合「航海人員訓練當值及發證國際公約(STCW)相關職務之專業訓練」。

    3. 取得上述資格後,即可依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54條規定申請核發「一等船副」適任證書。


    公告日期:2017-10-16 11:55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9 10:07
  • 1.查船員服務規則第7及第8條業規定,海軍退除役士官兵或海巡艦艇隊離退職人員,具有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資歷2(1)年以上者,為申請國際線(國內線)乙級船員之條件之一。

    2.海軍退除役士官兵或海巡艦艇隊之離退職人員申請「乙級船員助理級航行當值或助理級輪機當值」適任證書尚須海勤資歷及檢附相關文件,始得辦理。


    公告日期:2017-10-16 11:57 最後核檢時間:2019-05-30 10:38
  • 由於STCW2010公約已於106年1月1日強制實施,我國「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已配合於104年8月11日公告修正相關規定,為因應船員適任證書由STCW1995公約過渡至STCW2010公約,除應取得「符合STCW 2010公約規定之專業訓練證書」外,船員可依需求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辦理換發適任證書:
    1.已取得STCW 1995公約規定之適任證書者,並具備最近5年內1年或最近6個月內至少3個月之海勤資歷。(係指以該適任證書服務於船舶,從事符合該適任證書之相關工作。)
    2.已取得STCW 1995公約規定之適任證書者,無海勤資歷者,得以「換證測驗合格證明」取代海勤資歷。


    公告日期:2017-10-16 12:03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9 10:12
  • 103年取得之專業訓練證書如依「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17條之規定」,即符合STCW 2010公約規定,惟若船員所持證書係以「在校取證」方式取得,因各校提報符合STCW 2010公約之訓練計畫不同,須以證書效期認定:效期至105年12月31日之證書為符合STCW 1995公約,效期無限制或超過105年12月31日者則屬符合STCW 2010公約。


    公告日期:2017-10-16 12:04 最後核檢時間:2017-10-16 12:04
  • 依據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30條及第33條規定,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服務手冊者,得參加三等管輪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俗稱三等管輪考試):

    1、領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乙級船員訓練班輪機科或通用級訓練結業證明文件,並在機艙服務2年6個月以上。

    2、曾任副機匠、下手、艇機員等機艙職務3年以上。

    3、經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二等及三等管輪訓練結業,領有結業證明文件。

    4、領有助理級輪機當值適任證書、助理級輪機當值專業訓練合格證書或輪機當值檢定合格證書,曾任機匠職務6個月以上。

    5、曾任海軍各型艦艇機艙士官以上當值職務3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並領有助理級輪機當值訓練合格證書或輪機當值檢定合格證書。

    6、曾任海岸巡防機關各型艦艇機艙技術生、警佐或士官以上當值職務3年以上,領有海岸巡防機關證明文件,並領有助理級輪機當值訓練合格證書。

    7、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二等輪機長職級以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曾任漁船二等輪機長職級以上職務1年以上,並領有漁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

    8、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輪機工程、輪機、輪機技術、水產輪機、水上警察系、水上警察科輪機組、海洋巡防科輪機組等相關系科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公告日期:2017-10-16 12:15 最後核檢時間:2023-10-12 10:09
  • 河海特考及格或岸上晉升訓練合格均無法換發「領導統御與機艙資源管理」訓練證書。「領導統御與機艙資源管理」是STCW公約2010年修正案所新增,其訓練內容與一、二等輪機長岸上晉升訓練不同,故無法以晉升訓練合格證明換發「領導統御與機艙資源管理」訓練證書。另河海特考及格證書係屬船員資格文件,並非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無法直接據以換發各項船員訓練證書。


    公告日期:2017-10-16 12:38 最後核檢時間:2017-10-16 12:38
  • 乙級船員養成訓練班係由訓練機構先向航商調查乙級船員用人需求,再評估是否開辦,原則上每年開辦航海科與輪機科各1班次,受訓學員需經面試錄取,結訓合格後即可派船工作。如欲報名可先行電洽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瞭解相關作業細節(連絡電話:02-24922118分機19江老師)。


    公告日期:2017-10-16 12:41 最後核檢時間:2019-05-30 10:37
  • 目前並無規定實習資歷須於同一公司累積,故臺端可於不同公司累積資歷。另外,若先前已完成STCW1995版船上訓練紀錄簿之簽署,再補簽訓練項目補差表(置於本局局網-下載專區-船員類-No.72 STCW1995版轉換為2010版船上訓練紀錄簿應補差項目表),即可據以申辦適任證書,無須另購2010版紀錄簿。


    公告日期:2017-10-16 12:46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9 10:17
  • 1.倘於總噸位500以上國際航線船舶擔任水手,該資歷可採計為申請一等船副適任證書所需海勤資歷。另如規劃於累積資歷過程中取得擔任當值乙級船員(如:幹練水手)之資格,可簽署助理級航行當值船上訓練紀錄簿(完成時間至少2個月),於具備2個月海勤資歷後申請核發助理級航行當值適任證書(應檢附文件請參考「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57條)。
    2.若無上述規劃,亦可不簽署助理級航行當值船上訓練紀錄簿,直接簽署操作級航行員船上訓練紀錄簿(完成時間至少3個月),於具備1年海勤資歷(含履行航行當值至少6個月)後即可申請核發一等船副適任證書(應檢附文件請參考「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54條)。
    3.有關申請核發適任證書須具備符合STCW公約之海勤資歷,若係見習或助理資歷將不予採計。


    公告日期:2017-10-16 12:50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2 16:56
  • 若船上訓練紀錄簿遺失,可洽公司及原簽署人員確認並查證,就已完成之簽署項目覈實補簽,惟倘簽署內容或歷程已無從查知,應予重新簽署。


    公告日期:2017-10-16 12:53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0 14:01
民眾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