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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業務項目 | 申請方式 | 處理時限 | 申請地區 | 承辦人/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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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經歷證明書之簽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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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到隨辦 | 花蓮地區 臺東地區 |
李小姐 03-8509015 陳小姐 089-219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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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流程
- 2021-03-22
- 船員服務經歷證明書之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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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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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任職日期為102/12/11,卸職日期為103/03/31
第二次:任職日期為104/03/16,卸職日期為105/05/02一、海勤資歷計算規則:
1.海勤資歷計算以每筆任卸職分別計算,計算年、月、日之基準以當日至次月的前一日為滿1個月,以當日至次年的前一日為滿1年。
2.服務經歷證明書係加總每筆任卸職之海勤資歷,畸零日數滿30日進位為1個月,每滿12個月進位為1年。二、案例說明:
A:海勤資歷的計算是每筆任卸職分別計算,且以當日至次月的前一日為滿1個月,以當日至次年的前一日為滿1年,以您的情況說明如下:
1.第一次任卸職(102/12/11-103/03/31)海勤資歷: 3個月21日
(1)102/12/11--(1個月)--103/1/10--(1個月)--103/2/10--(1個月)--103/3/10,共3個月。
(2)103/3/11-103/3/31,31-10=21,共21日。(註:3月有31日)2.第二次任卸職(104/03/16-105/05/02)海勤資歷: 1年1個月17日
(1)104/3/16--(1年)--105/3/15,共1年。
(2)105/3/16--(1個月)--105/4/15,共1個月。
(3)105/4/16-105/5/2,30-15+2=17,共17日。(註:4月有30日)3.服務經歷證明書顯示之海勤資歷為每筆海勤資歷之加總: 1年5個月8日
(1)依據每筆任卸職已計算好之年月日加總,畸零日數滿30日進位為1個月:
第一次任卸職海勤資歷: 3個月21日
加上第二次任卸職海勤資歷: 1年1個月17日
共1年4個月38日。
(2)畸零日數滿30日進位為1個月,故1年4個月38日,應為1年5個月8日。
公告日期:2018-09-27 15:12 最後核檢時間:2019-05-30 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