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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適任證書之核、換、補發 1、書面申請(若需寄回,請自備足額之掛號回郵及適當大小信封)
2、請提供體檢表正本,不歸還
3天 中部地區
備註:北部地區
備註:南部地區
備註:東部地區

陳小姐 04-23690721     

監理科 02-8978-3577

監理科 07-2620-758

監理科 03-8230-172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8:00~12: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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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3船員適任證書申請書
  • 2018-12-21

  • 船員適任證書申請書(發文版)

    .pdf

No.07船員體檢證明書
  • 2013-09-19

  • 附件6_附表船員體格(健康)檢查證明書(發文版

    .pdf

常見問答Q&A

  • 1.(1)基本安全訓練(效期應超過105.12.31);   
    (2)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效期應超過105.12.31);   
    (3)進階滅火(效期應超過105.12.31);   
    (4)醫療急救(效期為無限制);   
    (5)保全意識(效期為無限制);   
    (註:國際線甲級船員實務上要求具保全職責)   
    (6)領導統御與機艙資源管理(效期為無限制)。

    2. 如船員取得STCW 1995國際公約之基本四項、救生艇筏及救難操縱、進階滅火,可依「是否具有近5年內1年或近6個月內3個月之海勤資歷」,參加「換證複習或重新生效訓練」(請詳參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第7條附件1),以取得符合STCW 2010公約規定之專業訓練證書。

    3. 其他職級請至本局網站(路徑:首頁/重要業務/船員業務/船員訓練科/船員專業訓練/附件下載)參閱。


    公告日期:2016-03-07 11:34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15 15:30
  • 1.依現行規定乙級船員不須實習,應依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57條之規定,出具國內航線至少1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2個月之海勤資歷,並檢附相關文件,即可申請核發乙級船員助理級航行當值證書。

    2. 乙級船員之海勤資歷可抵實習資歷,並補簽3個月船上訓練紀錄簿後,以申請核發一等船副(管輪)適任證書:
    (1)船副:如在總噸位500以上船舶擔任艙面職務或航海實習生合計至少1年海勤資歷(含履行航行當值至少6個月)。
    (2)管輪:如在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船舶擔任機艙職務或輪機實習生合計至少1年海勤資歷﹙含履行輪機當值至少6個月﹚。


    公告日期:2016-03-07 11:35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9 09:32
  • 船員如具有一等船副或二等船副適任證書,即領有「航海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文件者,可持下列文件至各航務中心申請核發三等船長適任證書:

    1. 檢附第5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文件:

    1)申請書1份。

    2)最近1年內1吋脫帽半身相片2張。

    3)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4)船員服務手冊基本資料(第1頁至第5頁影本)。

    5)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正本,驗後發還)

    2. 檢具最近5年內至少1年服務於總噸位20以上船舶之海勤資歷。


    公告日期:2017-10-16 11:46 最後核檢時間:2023-03-30 11:50
  • 由於STCW2010公約已於106年1月1日強制實施,我國「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已配合於104年8月11日公告修正相關規定,為因應船員適任證書由STCW1995公約過渡至STCW2010公約,除應取得「符合STCW 2010公約規定之專業訓練證書」外,船員可依需求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辦理換發適任證書:
    1.已取得STCW 1995公約規定之適任證書者,並具備最近5年內1年或最近6個月內至少3個月之海勤資歷。(係指以該適任證書服務於船舶,從事符合該適任證書之相關工作。)
    2.已取得STCW 1995公約規定之適任證書者,無海勤資歷者,得以「換證測驗合格證明」取代海勤資歷。


    公告日期:2017-10-16 12:03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9 10:12
  • 目前並無規定實習資歷須於同一公司累積,故臺端可於不同公司累積資歷。另外,若先前已完成STCW1995版船上訓練紀錄簿之簽署,再補簽訓練項目補差表(置於本局局網-下載專區-船員類-No.72 STCW1995版轉換為2010版船上訓練紀錄簿應補差項目表),即可據以申辦適任證書,無須另購2010版紀錄簿。


    公告日期:2017-10-16 12:46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9 10:17
  • 若船上訓練紀錄簿遺失,可洽公司及原簽署人員確認並查證,就已完成之簽署項目覈實補簽,惟倘簽署內容或歷程已無從查知,應予重新簽署。


    公告日期:2017-10-16 12:53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0 14:01
民眾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