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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國籍證書申請核、換發及除籍證書核發 臨櫃辦理
8日 花蓮地區
臺東地區

張先生 03-8509032

邱先生 089-219518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8:00~12: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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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7航港局船舶國籍證書申請書
  • 2018-05-30

NO17舶國籍證書申請書
  • 2018-05-30

  • 12船舶國籍證書申請書-附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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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臨時國籍證書影本作業規定
  • 2015-07-17

  • 申請臨時國籍證書影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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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Q&A

  • 國內船舶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得申請臨時國籍證書影本作業如下:

    .依據船舶法第16條規定辦理。

    .應附文(證)件:

    1.臨時國籍證書申請書1份

    2.船舶買賣契約及雙方附加條款合議書各1份。

    3.買賣雙方應檢附印鑑證明各1份

    (1)申請人如為二人以上合夥經營者,應附合夥人名冊(載明持分及代表人)或契約、合夥人印鑑證明各1份。

    (2)申請人為自然人者,繳交印鑑證明1份。

    (3)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繳交設立(變更)登記表抄本(加蓋大小章)、公司章程、董監事名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各1份。

    4.由代理人申請時,應提出授權人簽名及蓋妥印鑑章之授權書。

    5.原船國籍證書影本

    6.原船噸位證書影本 ※(應附文件為影本者,請提出正本相驗,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及蓋妥印鑑,以示負責。)

    .本案臨時國籍證書影本僅供下列申請使用(有效期限3個月):

    1.申請外籍船員僱用手續(船員總工會)

    2.申請CR驗船中心簽發開船通關證書及所有驗船文件

    3.申請國家傳播委員會無線電台證書及設備裝置

    4.申請最低船員安全配額證書

    5.運送人申請P&I所需文件


    公告日期:2016-03-28 19:38 最後核檢時間:2021-05-04 14:42
民眾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