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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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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08船員任卸職申請書
  • 2013-06-10

  • No.08 船員任卸職申請書_新版-申請書

    .odt
  • No.08船員任卸職申請書_新版-申請書

    .pdf
  • No.08 船員任卸職申請書_新版-同意書

    .docx .odt

No.09船員定期僱傭契約範本
  • 2013-09-18

  • 船員定期僱傭契約範本(公告)更改版v1

    .doc .odt .pdf

No.12僱用本國籍船員申請流程圖
  • 2018-12-21

  • 12僱用本國籍船員申請流程圖

    .pdf

No.13船員適任證書申請書
  • 2018-12-21

  • No.13船員適任證書申請書1101122

    .doc .odt

常見問答Q&A

  • 船上短期教學期間之海勤資歷得載入船員服務手冊,其資歷得併計登載於船員服務手冊之一等船副實習1年之海上資歷。惟第1次申請核發一等船副適任證書,須具備於總噸位500以上船舶擔任艙面職務或航海實習生合計至少1年海勤資歷(含履行航行當值至少6個月),至少6個月航行當值之證明文件,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
    船上訓練紀錄簿(申請航行員適任證書船上訓練紀錄簿)簽署航行當值6個月以上之海勤資歷。
    (2)
    須具備有效期限之航行當值適任證書且任職幹練水手3個月以上(登載於MTNet海技人員系統中,可由本局各航務中心代為查證),以及船上訓練紀錄簿簽署航行當值3個月以上海勤資歷。如尚有疑義,請洽本局各航務中心監理科:
    北部航務中心02-89783742     中部航務中心 04-23690723     南部航務中心 07-2620534     東部航務中心 038-509031


    公告日期:2017-10-16 11:30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9 10:00
  • 船員法第12條雖規定雇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惟並未明定應簽訂定期或不定期僱傭契約,另交通部依據船員法第13條規定,訂定船員定期僱傭契約範本,提供僱用人與船員簽訂契約之參考。


    公告日期:2017-10-16 12:01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9 10:11
  • 第一次:任職日期為102/12/11,卸職日期為103/03/31
    第二次:任職日期為104/03/16,卸職日期為105/05/02

    一、海勤資歷計算規則:
    1.海勤資歷計算以每筆任卸職分別計算,計算年、月、日之基準以當日至次月的前一日為滿1個月,以當日至次年的前一日為滿1年。
    2.服務經歷證明書係加總每筆任卸職之海勤資歷,畸零日數滿30日進位為1個月,每滿12個月進位為1年。

    二、案例說明:
    A:海勤資歷的計算是每筆任卸職分別計算,且以當日至次月的前一日為滿1個月,以當日至次年的前一日為滿1年,以您的情況說明如下:
    1.第一次任卸職(102/12/11-103/03/31)海勤資歷: 3個月21日
    (1)102/12/11--(1個月)--103/1/10--(1個月)--103/2/10--(1個月)--103/3/10,共3個月。
    (2)103/3/11-103/3/31,31-10=21,共21日。(註:3月有31日)

    2.第二次任卸職(104/03/16-105/05/02)海勤資歷: 1年1個月17日
    (1)104/3/16--(1年)--105/3/15,共1年。
    (2)105/3/16--(1個月)--105/4/15,共1個月。
    (3)105/4/16-105/5/2,30-15+2=17,共17日。(註:4月有30日)

    3.服務經歷證明書顯示之海勤資歷為每筆海勤資歷之加總: 1年5個月8日
    (1)依據每筆任卸職已計算好之年月日加總,畸零日數滿30日進位為1個月:
          第一次任卸職海勤資歷:     3個月21日
    加上第二次任卸職海勤資歷: 1年1個月17日
                                      共1年4個月38日。
    (2)畸零日數滿30日進位為1個月,故1年4個月38日,應為1年5個月8日。


    公告日期:2018-09-27 15:12 最後核檢時間:2019-05-30 10:31
民眾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