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航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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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每年舉辦3梯次,分別於3、7及11月舉行,若有報名需求,請於測驗前2個月向本局委託辦理適任性評估之中華海員總工會報名參訓(連絡電話:02-2515-0307)。
公告日期:2016-03-07 12:14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9 15:06 -
一、 本局每年委託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及長榮船員訓練中心等5個單位辦理各項船員專業訓練證書核(換、補)發。
二、 請逕向前述訓練機構辦理,由其進行初審製證,並登錄交通部海運技術人員管理系統,再行寄送本局用印,本局審核用印完成即寄回訓練機構,由其送交申請人。
三、 相關訓練機構聯絡方式如下:
1. 臺灣海洋大學:02-24622192 分機3033
2. 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02-24922118 分機21
3.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02-28102292 分機2622
4. 長榮船員訓練中心:03-3123988
5. 高雄科技大學:07-3617141 分機25903四、 船員如需親赴本局領取,可電洽02-89782641。
公告日期:2016-03-07 12:16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7 17:11 -
1.本局委託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長榮船員訓練中心、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及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等單位辦理各項船員專業訓練課程。105年起船員專業訓練公費班報名方式採取多元管道,一半名額線上報名,一半名額由訓練機構受理報名。
2.如欲線上報名,請至「船員智慧服務平臺」查詢課程資訊並詳讀報名須知。如對於系統操作有疑義,可撥打系統24小時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022-120。
3.相關訓練機構聯絡方式如下:
(1)臺灣海洋大學:02-24622192分機3033
(2)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02-24922118分機21
(3)台北海洋科技大學:02-28102292 分機2622
(4)長榮船員訓練中心:03-3123988 分機3950
(5)高雄科技大學:07-8100870 分機5903
公告日期:2016-03-07 12:16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1 11:54 -
依據船員服務規則第74-3條第3項:「實習生及經航政機關核准上船進行教學訓練之學生實習經歷,應依船上訓練紀錄簿所定項目接受訓練,並經簽署海勤資歷。」爰經本局核准之教學訓練應比照辦理。
公告日期:2017-10-16 11:30 最後核檢時間:2023-03-30 11:49 -
船員如具有一等船副或二等船副適任證書,即領有「航海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文件者,可持下列文件至各航務中心申請核發三等船長適任證書:
1. 檢附第5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文件:
(1)申請書1份。
(2)最近1年內1吋脫帽半身相片2張。
(3)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4)船員服務手冊基本資料(第1頁至第5頁影本)。
(5)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正本,驗後發還)
2. 檢具最近5年內至少1年服務於總噸位20以上船舶之海勤資歷。
公告日期:2017-10-16 11:46 最後核檢時間:2023-03-30 11:50 -
海軍軍官退伍改轉商船當一等船副,除了海軍司令部的艦艇資歷外,依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從事商船一等船副工作需具備之相關資格條件如下:
1. 應通過交通部航海人員「一等船副」測驗:應測資格為「曾任海軍總噸位500以上艦艇,少尉以上駕駛職務12個月以上,或曾任港防艦艇中尉以上艦、艇長職務12個月以上,領有海軍司令部證明文件」。
2. 應完成符合「航海人員訓練當值及發證國際公約(STCW)相關職務之專業訓練」。
3. 取得上述資格後,即可依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54條規定申請核發「一等船副」適任證書。
公告日期:2017-10-16 11:55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9 10:07 -
申請籌設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擬具營運計畫書及其附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會勘合格後報請許可籌設,經許可籌設後,應於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訓練機構組織名冊、訓練機構組織章程、招生簡章、作業須知、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等文件,申請許可營業後,始得對外招生,相關申請文件參考格式,可連結至本局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船員類No.76」下載。
公告日期:2017-10-16 11:56 最後核檢時間:2020-06-09 11:31 -
1.查船員服務規則第7及第8條業規定,海軍退除役士官兵或海巡艦艇隊離退職人員,具有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資歷2(1)年以上者,為申請國際線(國內線)乙級船員之條件之一。
2.海軍退除役士官兵或海巡艦艇隊之離退職人員申請「乙級船員助理級航行當值或助理級輪機當值」適任證書尚須海勤資歷及檢附相關文件,始得辦理。
公告日期:2017-10-16 11:57 最後核檢時間:2019-05-30 10:38 -
倘無法於3日內取得相關證明,可先上傳說明文件,暫行報名,惟應於補件期限(報名截止日起第3個日曆天)內提供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件予訓練機構審查。
公告日期:2017-10-16 11:58 最後核檢時間:2017-10-16 11:58 -
1.因船員工作性質、待遇等須依國際公約規定,而船員法亦配合公約規定國內法化,STCW及MLC等國際公約僅作船員最低年齡限制,並須經體格檢查證明其適任性,爰船員法僅規定船員應年滿16歲,並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並無年齡雇用上限;而在船上服務之船員,仍應接受定期健康檢查;經檢查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檢查者,不得在船上服務。
2.船員倘年滿65歲,且經體格檢查合格,雇用人依其需求僱用或借重其豐富經驗指導船員,尚屬適法。
公告日期:2017-10-16 12:00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9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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