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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航務中心

    • 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又稱免稅貿易區,係指在某一特定區域內,無論是原料、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均可自由進出;而在此區域內,貨物可以陳列、儲存、拆裝、改裝、加標籤、分類或與其他貨物混合加工、以便再轉運出口,當地政府均不徵收關稅,也毋需預繳保證金。僅在貨物離開自由貿易區運至地主國其他課稅區域使用或消費時,才徵收關稅及採取邊境管制措施。
      我國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自92.7.23公布施行以來,現正有六處海港一處空港自由港區,即基隆港自由港區、臺北港自由港區、蘇澳港自由港區、臺中港自由港區、安平港自由港區、高雄港自由港區及桃園航空自由港區。


      公告日期:2016-03-28 09:24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25
    • 境內關外係指國境以內劃設一區域,該區域係關稅領域以外,無論是原料、零件、半成品或成品進出該區域當地政府均不徵收關稅,也毋需預繳保證金。僅在貨物離開自由貿易區運至地主國其他課稅區域使用或消費時,才徵收關稅及採取進口管制措施。


      公告日期:2016-03-28 09:24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26
    •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自由貿易港區具備以下特色: 
      一、「境內關外」的觀念設計 
            「自由貿易港區」係以「境內關外」的觀念設計,區內事業可以享受高效率的物流服務,貨物在此區域內流通。
      二、港區事業自主管理
            自由貿易港區內事業之管理,將以高度的廠商自主管理制度,取代政府管理現制,降低政府實質介入程度,進而增加廠商進駐之意願。
      三、區內貨物、設備免稅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及自用設備免稅(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
      四、貨物自由流通
            貨物(含大陸貨品)由國外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或自由貿易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其他自由貿易港區,僅須向海關通報,經海關電子訊息回復完成檔案紀錄後,即可進儲或運往國外。
      五、貨品深層加值 
            我國自由貿易港區可以從事零組件組裝等較深層次之加工,將可充分發揮我國在高附加價值產品製造方面的優勢,強化我國全球運籌競爭力。
      六、引進商務活動 
            (一)為便利外籍商務人士進入自由貿易港區從事商務活動,將協調相關主管機關於現行法令制度下,彈性放寬國際商務人士(包含大陸人士)申請入境簽證之程序。 
            (二)自由貿易港區提供展覽、貿易活動機能。
      七、勞動條件彈性化 
            放寬外勞僱用比例,自由港區事業僱用本國勞工人數,不得低於僱用員工總人數60%。
      八、活絡資金流通
            (一)得從事外幣匯兌及外匯交易: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辦理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之外幣信用狀、通知、押匯、進出口託收、外幣匯兌及外匯交易業務。
            (二)得設控股公司從事海外投資:外國人得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設立以境外投資為專業之控股公司。
      九、單一窗口
             自由貿易港區單一窗口係以「專案經理人」提供便捷式一站服務式(one-stop service),以滿足企業進駐所需各項行政服務,本局業於各海港自由港區成立聯合服務中心,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局各航務中心之專案經理人提供進駐業者申辦輔導、投資諮詢及各項行政服務之單一窗口。


      公告日期:2016-03-28 09:25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26
    • 我國「自由貿易港區」的規劃重點,是在國際港口或機場等管制區或毗鄰地區,劃設「境內關外」的區域,透過貨物自由流通、稅賦減免,降低行政管制,並規範事業建構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之自主管理系統,讓廠商進駐台灣自由貿易港區後,能在便捷的人流、物流效率下,達成運用全球資源,快速反應市場需求,進而提升企業競爭力。

      綜合而言,我國自由貿易港區的優勢如下:
      一、功能方面:提供企業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或技術服務等營運模式。
      二、成本方面: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及自用設備免稅,降低企業營運負擔。並放寬外勞僱用比例,自由港區事業僱用本國勞工人數,不得低於僱用員工總人數60%,降低勞工成本。
      三、效率方面:國外與自由港區間貨物(含大陸貨品)流動,免通關及原則免簽審方式進出國境,使商品具有自由流通的彈性,提高物流效率。並便利國際及大陸商務人士前往自由貿易港區從事商務活動之入境簽證,提高人流效率。
      四、法規鬆綁方面:包括放寬進儲未開放大陸物品之管理、引進按月彙報通關制度、放寬事業委託區外廠商加工等營運法規鬆綁,以提高企業營運競爭力。
      五、服務方面:推動單一窗口服務,港區事業自主管理,以提高行政服務效率。


      公告日期:2016-03-28 09:25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26
    • 鄰近競爭國家之自由貿易港區大多是以提供轉口/轉運服務為主要營運模式,而我國因製造業基礎紮實,因此我們的自由貿易港區規劃提供廠商完整的深層加工功能,是我們特有的競爭優勢。


      公告日期:2016-03-28 09:26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26
    • 一、自由港區為「境內關外」之領域,貨物由國外進儲自由港區,或由自由港區輸往國外,僅須向海關通報並經海關電子回復已完成檔案記錄後,即可將貨物進儲或運出自由港區。 
      二、自由港區之貨物與國內課稅區或保稅區間之流通,須依相關輸出入之規定辦理,並向海關申請核准,始得進出自由港區。 
      三、自由港區內事業間之直接交易,並未運出自由港區,無須申請核准或申報回應紀錄,但應於發貨前向海關通報。 
      四、為提供24小時便利通關與即時處理之服務,前述貨物流通之申報、申請及通報,自由港區事業應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公告日期:2016-03-28 09:26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27
    • 一、進儲自由港區事業之貨品,除違禁品或有違反安全、環保、國際公約或國際承諾之產品,須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受其他法律或輸出入規定限制。換言之,大陸地區貨品依其規定,亦得進儲自由港區。
      二、由於台商至大陸投資設廠者數量眾多,大陸貨品至台灣進行加值再出口,有助於我國整體競爭力,因此除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及第16條所列舉之貨物,其餘物品(包含大陸地區物品),不受其他輸出入規定之限制,得進儲自由港區。


      公告日期:2016-03-28 09:27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27
    • 財政部關務署103年3月3日臺財關字第1031000308號函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含港區貨棧),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以「電腦儲位管理」取代「實體區隔」:
      1.設有經海關核可之倉儲設備,貨物儲位、移倉異動及進出倉庫等均設有完整之電腦控管(含24小時無死角即時監視影像及具有存檔30天功能)作業流程。
      2.所有進出貨物外箱或外包裝均應黏貼條碼(Bar-code)或無線射頻辨識系統電子標籤(RFID Tag)。
      3.條碼標籤應標示:內裝貨物之貨名、料號、規格、型號、數量、隸屬貨物倉儲性質(如物流中心、港區事業、保稅倉庫、轉口貨棧或一般進出口貨棧)。
      4.提供海關條碼讀取機(Bar-code Reader)或無線射頻辨識系統電子標籤讀取機(RFID Reader)現場讀取,並將儲位帳冊與海關電腦連線,供海關遠端稽核。


      公告日期:2016-03-28 09:27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27
    • 1.申請倉庫面積縮減,須經相關單位審查及現場會勘後,由管理機關審核同意。
      2.依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自由港區事業及非自由港區事業間須有明顯之實體區隔,至其區隔方式可考慮廠區使用及效益作有彈性之設置。


      公告日期:2016-03-28 09:27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27
    • 1.海運轉口貨物不運出管制區者,尚無查驗或押運之作業。
      2.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如於廠內對貨物進行移動、拆裝、簡易加工、重整等作業,本無須逐筆通報、查驗、押運。
      3.海運進口,並由海運出口轉口貨物之重整,如操作人屬AEO之運輸業者及倉儲業者,得於每年事先聯名向海關申請許可,逕自辦理重整作業,免逐案申請,重整完成後,再檢具申請書辦理進口艙單更正作業。


      公告日期:2016-03-28 09:27 最後核檢時間:2019-06-24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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