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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航務中心

    • 1、「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附表一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二等船副應測資格表第9款規定:「曾任海軍各型艦艇艙面上士以上當值職務二年以上,領有海軍司令部證明文件者,得參加二等船副測驗。」前述規定之「當值職務」究含那些職務範圍,應由原服務機關海軍司令部認定。


      2、如有前開資歷欲參加航海人員測驗,請先至海軍司令部申請服務艦艇年資證明文件(聯絡電話02-2311-6117#683427)


      公告日期:2016-03-07 11:19 最後核檢時間:2019-05-30 10:36
    • 我國現行法令規定海事院校航海、商船、航運技術或相當系科學生於在校期間修畢並領有學校所核發之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課程學分證明文件,即取得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一等船副之應測資格,該等學生於測驗合格後須受聘於總噸位500以上之客貨船接受船上訓練考核1年(擔任航海實習生學習船副專業工作技能),於考核合格後畢業,檢送畢業證書與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文件暨相關附件(船員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公約有關職務之訓練證書、船上訓練紀錄簿、相片及規費等)即可申請核發一等船副之適任證書,於取得前述證書後即得受國際航線航商聘僱上船擔任三副(資歷較淺之船副)職務,學業與就業無縫接軌。亦有學生選擇於大三下學期結業後先上船實習再參加航海人員測驗之情形。


      公告日期:2016-03-07 11:20 最後核檢時間:2019-05-30 10:36
    • 1、本局辦理之航海人員測驗係辦理一等、二等船副/管輪測驗,其應測資格須海事職校之航海/輪機科畢業以上,如非前述系科畢業,則不具應測資格。


      2、如在總噸位20以上商船之艙面/輪機部門具有海勤資歷3年,依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24條與第30條之規定,得參加三等甲級船員(三等船副/三等管輪)岸上晉升訓練,訓練合格後,完成相關專業訓練課程並取得海勤資歷,即可申請適任證書,成為三等甲級船員。


      公告日期:2016-03-07 11:21 最後核檢時間:2019-05-30 10:36
    • 1、本局舉辦之航海人員測驗係辦理一等船副/管輪測驗,應測資格須海事大學航海/輪機系畢業,始具報考資格。


      2、建議參加各海事大學辦理之學士後航海/輪機學程(為期約1年至1年半)於取得學位證書後即具報考資格。


      公告日期:2016-03-07 11:22 最後核檢時間:2019-05-30 10:37
    • 業公告於MTNet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航海人員測驗專區/公開資訊/電腦化測驗專區。


      公告日期:2016-03-07 11:31 最後核檢時間:2019-04-01 13:46
    • 1.(1)基本安全訓練(效期應超過105.12.31);   
      (2)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效期應超過105.12.31);   
      (3)進階滅火(效期應超過105.12.31);   
      (4)醫療急救(效期為無限制);   
      (5)保全意識(效期為無限制);   
      (註:國際線甲級船員實務上要求具保全職責)   
      (6)領導統御與機艙資源管理(效期為無限制)。

      2. 如船員取得STCW 1995國際公約之基本四項、救生艇筏及救難操縱、進階滅火,可依「是否具有近5年內1年或近6個月內3個月之海勤資歷」,參加「換證複習或重新生效訓練」(請詳參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第7條附件1),以取得符合STCW 2010公約規定之專業訓練證書。

      3. 其他職級請至本局網站(路徑:首頁/重要業務/船員業務/船員訓練科/船員專業訓練/附件下載)參閱。


      公告日期:2016-03-07 11:34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15 15:30
    • 1.依現行規定乙級船員不須實習,應依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57條之規定,出具國內航線至少1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2個月之海勤資歷,並檢附相關文件,即可申請核發乙級船員助理級航行當值證書。

      2. 乙級船員之海勤資歷可抵實習資歷,並補簽3個月船上訓練紀錄簿後,以申請核發一等船副(管輪)適任證書:
      (1)船副:如在總噸位500以上船舶擔任艙面職務或航海實習生合計至少1年海勤資歷(含履行航行當值至少6個月)。
      (2)管輪:如在主機推進動力750瓩以上船舶擔任機艙職務或輪機實習生合計至少1年海勤資歷﹙含履行輪機當值至少6個月﹚。


      公告日期:2016-03-07 11:35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9 09:32
    • 考量部分船員一再反映對於電腦及系統操作不熟悉,影響其權益;且105年起採本局負擔3成、船員自行負擔7成之方式辦理公費班,除線上報名管道外,並開放由訓練機構受理部分報名。期藉由提供多元報名管道增加船員報名之便利性,讓船員選擇自己適合及方便的報名方式,以利快速簡便的完成報名手續,儘速受訓取證。


      公告日期:2016-03-07 11:36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15 15:32
    • 依據「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第7條附件1,參加專業訓練自費班之船員,須領有有效期限之船員服務手冊。另尚未取得航海人員測驗合格證明之船員,可以參加專業訓練自費班,但是須符合「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第7條附件1各項訓練所訂之自費班參訓資格。該法規可於本局局網(法規規費-船員業務-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項目)連結下載。


      公告日期:2016-03-07 11:49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2 16:54
    • 有關「換證測驗」相關問題,請致電中華海員總工會02-2515-0307、02-25150304;如需個別考量適任證書之取得時機,除歡迎來電02-8978-2645、02-8978-6288,將為您進一步詳盡說明。


      公告日期:2016-03-07 11:53 最後核檢時間:2023-10-12 09:47
    民眾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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