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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航務中心

    • 國內船舶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得申請臨時國籍證書影本作業如下:

      .依據船舶法第16條規定辦理。

      .應附文(證)件:

      1.臨時國籍證書申請書1份

      2.船舶買賣契約及雙方附加條款合議書各1份。

      3.買賣雙方應檢附印鑑證明各1份

      (1)申請人如為二人以上合夥經營者,應附合夥人名冊(載明持分及代表人)或契約、合夥人印鑑證明各1份。

      (2)申請人為自然人者,繳交印鑑證明1份。

      (3)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繳交設立(變更)登記表抄本(加蓋大小章)、公司章程、董監事名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各1份。

      4.由代理人申請時,應提出授權人簽名及蓋妥印鑑章之授權書。

      5.原船國籍證書影本

      6.原船噸位證書影本 ※(應附文件為影本者,請提出正本相驗,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字樣及蓋妥印鑑,以示負責。)

      .本案臨時國籍證書影本僅供下列申請使用(有效期限3個月):

      1.申請外籍船員僱用手續(船員總工會)

      2.申請CR驗船中心簽發開船通關證書及所有驗船文件

      3.申請國家傳播委員會無線電台證書及設備裝置

      4.申請最低船員安全配額證書

      5.運送人申請P&I所需文件


      公告日期:2016-03-28 19:38 最後核檢時間:2021-05-04 14:42
    • 1948年聯合國(The United Nations)通過一公約正式設立"政府間海運諮詢組識" (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 簡稱IMCO,該組識設立於英國倫敦在1958年起開始正式運作,在1982年更名為"國際海運組織"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簡稱IMO), 致力於促進海事安全及海洋環境保謢等議題。

      其組織細分成大會(Assembly)、委員會(Council)、次級議會(Sub-Committee)及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在委員會中『海洋安全委員會』(Maritime Safety Council) 及『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aritim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ttee),分別專司船隻安全及環境保護。

      IMO


      公告日期:2016-03-28 19:39 最後核檢時間:2023-07-06 10:38
    • 1.推動我國海事管理制度同步國際,辦理IMO稽核。
      落實IMO相關公約之有效履行及轉化為國內法,透過邀請IMO資深稽核員來臺執行實地稽核,確保我國海事管理制度同步國際並善盡國際義務。我國將持續積極推動IMO稽核業務,避免發生被其他港口視為高風險船舶之情形,提升國輪船隊之國際競爭力,並進而提高我國海事地位。
      2.落實驗船機構船舶檢驗品質監督。
      配合國際海事公約規定,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認可機構監督要點」,辦理船舶專業技術查核事項,以強化驗船機構之監督管理。

      與加拿大合作


      公告日期:2016-03-28 19:41 最後核檢時間:2021-05-04 14:49
    • 船舶命名原則如下:

      一、船舶命名不得與現有船名重複。

      二、船舶所有人命名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損及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

      (二) 欺騙公眾或造成誤解。

      (三) 中文船名以中文字搭配英文或符號,船名字尾為號或輪。

      (四) 使用之中文字非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列有文字。

      (五) 其長度最多不得超過10個字。

      三、船舶命名時,應先於MTNet系統「船名掛號申請」進行查詢,注意事項如下:

      (一) 請於MTNet系統「船名掛號申請」查詢船名是否重複。

      (二) 系統船名登載格式如下:

      1.船舶之船名遇數字字義且其後無文字時,無論使用「國字」或「阿拉伯數字」均視為同一艘船,並以「阿拉伯數字」字型鍵入,由系統自動加註「號」字,以利統一作業。舉例如下:

                原船名                 系統鍵入之船名

                國利二號                  國利2號

                天華二號                  天華2號

                十八春陽                  (不變)

                天鵬洋NO1               天鵬洋1號

             2.英文字以「半形」字型鍵入且為大寫。

             3.船名輸入時,字與字間不得留有空白。

             4.中文同義字以繁體或左右為主,舉例如下:

             (1) 以繁體為主,如「台→臺」、「体→體」...等。

             (2) 以左右為主,如 「峯→峰」、「羣→群」...等。 


      公告日期:2017-11-03 17:39 最後核檢時間:2024-01-22 14:16
    • 1.自國外購入非本國籍現成船舶,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國貿局)102年2月7日公告之輸入規定代號「606」,檢附營運或工作計畫、船舶規範(含船舶佈置圖說)、船舶相關證書、買賣契約或協議書、資金來源及償還計畫、股東同意會議紀錄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文件,於符合「輸入現成船年限表」規定之年限,向本局提出申請,取得本局同意文件後,始得購入。

      2.大陸製造船舶於購入前,依兩岸交流安全跨部會協調審查機制,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無國安疑慮證明文件後,依前開流程向本局提出申請。

      3.大陸製船舶且為國貿局公告大陸物品不准輸入規定代號「MW0」者,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向國貿局申請專案輸入許可。


      公告日期:2018-01-05 16:52 最後核檢時間:2024-01-22 14:16
    民眾常見問題
    35筆資料第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