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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航務中心

    • 1.如具備丙級以上餐飲技術士執照,須先至本局各航務中心申辦「船員服務手冊」後,始得報名參加相關訓練。
      2.船舶上服務之餐勤人員屬於乙級船員,須領有「餐勤人員基本知能訓練」結訓合格證明文件,專業訓練部分則須取得「基本安全訓練」及「保全意識」等2項證書。如服務於特殊船舶,則須另依船型再取得例如「油輪與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或「駛上/駛下客輪訓練」等證書。
      3.相關訓練機構聯絡電話如下:
      (1)國立臺灣海洋大學:02-24622192分機3033(油輪與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駛上駛下客輪訓練)
      (2)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07-3617141分機5903(基本安全訓練、保全意識、油輪與化學液體船貨物操作基本訓練、駛上駛下客輪訓練)
      (3)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02-24922118分機21(餐勤人員基本知能訓練、基本安全訓練、保全意識、駛上駛下客輪訓練)


      公告日期:2017-10-16 12:10 最後核檢時間:2017-10-16 12:10
    • 依據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30條及第33條規定,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服務手冊者,得參加三等管輪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俗稱三等管輪考試):

      1、領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乙級船員訓練班輪機科或通用級訓練結業證明文件,並在機艙服務2年6個月以上。

      2、曾任副機匠、下手、艇機員等機艙職務3年以上。

      3、經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二等及三等管輪訓練結業,領有結業證明文件。

      4、領有助理級輪機當值適任證書、助理級輪機當值專業訓練合格證書或輪機當值檢定合格證書,曾任機匠職務6個月以上。

      5、曾任海軍各型艦艇機艙士官以上當值職務3年以上,領有海軍總司令部證明文件,並領有助理級輪機當值訓練合格證書或輪機當值檢定合格證書。

      6、曾任海岸巡防機關各型艦艇機艙技術生、警佐或士官以上當值職務3年以上,領有海岸巡防機關證明文件,並領有助理級輪機當值訓練合格證書。

      7、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二等輪機長職級以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曾任漁船二等輪機長職級以上職務1年以上,並領有漁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

      8、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輪機工程、輪機、輪機技術、水產輪機、水上警察系、水上警察科輪機組、海洋巡防科輪機組等相關系科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公告日期:2017-10-16 12:15 最後核檢時間:2023-10-12 10:09
    • 河海特考及格或岸上晉升訓練合格均無法換發「領導統御與機艙資源管理」訓練證書。「領導統御與機艙資源管理」是STCW公約2010年修正案所新增,其訓練內容與一、二等輪機長岸上晉升訓練不同,故無法以晉升訓練合格證明換發「領導統御與機艙資源管理」訓練證書。另河海特考及格證書係屬船員資格文件,並非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無法直接據以換發各項船員訓練證書。


      公告日期:2017-10-16 12:38 最後核檢時間:2017-10-16 12:38
    • 乙級船員養成訓練班係由訓練機構先向航商調查乙級船員用人需求,再評估是否開辦,原則上每年開辦航海科與輪機科各1班次,受訓學員需經面試錄取,結訓合格後即可派船工作。如欲報名可先行電洽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瞭解相關作業細節(連絡電話:02-24922118分機19江老師)。


      公告日期:2017-10-16 12:41 最後核檢時間:2019-05-30 10:37
    • 目前並無規定實習資歷須於同一公司累積,故臺端可於不同公司累積資歷。另外,若先前已完成STCW1995版船上訓練紀錄簿之簽署,再補簽訓練項目補差表(置於本局局網-下載專區-船員類-No.72 STCW1995版轉換為2010版船上訓練紀錄簿應補差項目表),即可據以申辦適任證書,無須另購2010版紀錄簿。


      公告日期:2017-10-16 12:46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9 10:17
    • 1.倘於總噸位500以上國際航線船舶擔任水手,該資歷可採計為申請一等船副適任證書所需海勤資歷。另如規劃於累積資歷過程中取得擔任當值乙級船員(如:幹練水手)之資格,可簽署助理級航行當值船上訓練紀錄簿(完成時間至少2個月),於具備2個月海勤資歷後申請核發助理級航行當值適任證書(應檢附文件請參考「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57條)。
      2.若無上述規劃,亦可不簽署助理級航行當值船上訓練紀錄簿,直接簽署操作級航行員船上訓練紀錄簿(完成時間至少3個月),於具備1年海勤資歷(含履行航行當值至少6個月)後即可申請核發一等船副適任證書(應檢附文件請參考「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54條)。
      3.有關申請核發適任證書須具備符合STCW公約之海勤資歷,若係見習或助理資歷將不予採計。


      公告日期:2017-10-16 12:50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2 16:56
    • 若船上訓練紀錄簿遺失,可洽公司及原簽署人員確認並查證,就已完成之簽署項目覈實補簽,惟倘簽署內容或歷程已無從查知,應予重新簽署。


      公告日期:2017-10-16 12:53 最後核檢時間:2019-03-20 14:01
    • 第一次:任職日期為102/12/11,卸職日期為103/03/31
      第二次:任職日期為104/03/16,卸職日期為105/05/02

      一、海勤資歷計算規則:
      1.海勤資歷計算以每筆任卸職分別計算,計算年、月、日之基準以當日至次月的前一日為滿1個月,以當日至次年的前一日為滿1年。
      2.服務經歷證明書係加總每筆任卸職之海勤資歷,畸零日數滿30日進位為1個月,每滿12個月進位為1年。

      二、案例說明:
      A:海勤資歷的計算是每筆任卸職分別計算,且以當日至次月的前一日為滿1個月,以當日至次年的前一日為滿1年,以您的情況說明如下:
      1.第一次任卸職(102/12/11-103/03/31)海勤資歷: 3個月21日
      (1)102/12/11--(1個月)--103/1/10--(1個月)--103/2/10--(1個月)--103/3/10,共3個月。
      (2)103/3/11-103/3/31,31-10=21,共21日。(註:3月有31日)

      2.第二次任卸職(104/03/16-105/05/02)海勤資歷: 1年1個月17日
      (1)104/3/16--(1年)--105/3/15,共1年。
      (2)105/3/16--(1個月)--105/4/15,共1個月。
      (3)105/4/16-105/5/2,30-15+2=17,共17日。(註:4月有30日)

      3.服務經歷證明書顯示之海勤資歷為每筆海勤資歷之加總: 1年5個月8日
      (1)依據每筆任卸職已計算好之年月日加總,畸零日數滿30日進位為1個月:
            第一次任卸職海勤資歷:     3個月21日
      加上第二次任卸職海勤資歷: 1年1個月17日
                                        共1年4個月38日。
      (2)畸零日數滿30日進位為1個月,故1年4個月38日,應為1年5個月8日。


      公告日期:2018-09-27 15:12 最後核檢時間:2019-05-30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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