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船舶法及其子法「船舶檢查規則」、「船舶丈量規則」、「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船舶設備規則」、「客船管理規則」、「小船檢查丈量規則」、「遊艇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船舶新建之核議,確保船舶新建符合航行安全。
船舶特別檢查-船舶法第23,25條;船舶檢查規則第5,13,14,17-20,54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船舶丈量規則
- 檢查機關:船舶在國外,委託驗船機構為檢查機關。
- 給號:由驗船機構配賦船舶號數,召開開工會議審核。
- 審圖:船舶之建造圖說包括船舶曲線圖、一般佈置圖等,應送檢查機關審核,未經核可不得施工。
- 施工:船舶之船體、主輔機與設備等各部分及其材料、工藝、工作情況與佈置等,應按圖說及法令規定施作,並經驗船機構核可。
- 傾側試驗:在船體建造完成階段之適當時期施行,決定船舶之穩度。
- 丈量及載重線勘劃。
- 試俥:新建船舶於所有主輔機等設備完成裝置並經測試後,應由驗船機構監督下通過航行試驗。
- 完工:
- 屬國際航線者,由驗船機構核發國際公約證書及船級證書,船舶所有人並應向航港局申請國籍證書。
- 屬國內航線者,由驗船機構核發一航次適航證明及獨立檢驗報告,船舶所有人並應向航港局申請臨時國籍證書辦理返國進港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