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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若因生理需求須喝水、服藥、哺乳,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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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前項除外範圍內有飲食需求者,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得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若因生理需求須喝水、服藥、哺乳,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佩戴口罩。
於前項除外範圍內有飲食需求者,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得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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