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商港法第19條第4項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我國權益及商港公共安全,該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逾期未改善或無法改善,有危及商港或公共安全之虞,經本局原則同意以拖帶離港方式至國外拆船廠進行拆除,於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二日起,禁止進入我國國際商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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