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第六點
為強化國際商港關鍵基礎設施之安全防護,登船人員應依港埠登船作業管理規定(如附件),經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許可,並完成登錄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妨害港區安全行為:
(一) 未經航港局許可,任意登船。
(二) 經許可之登船人員,於航港局限制其登船權限期間登船。
商港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第6點正式公告 .pdf
商港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第6點條文修正附件 .pdf
轉寄
* 為必填(選)欄位, 不能為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