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四點,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以航港字第1141810798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4年10月15日生效。
二、倘保險人已向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如標準普爾公司、貝氏信用評等公司、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及惠譽公司)申請信評,惟尚未取得信評結果者,得於114年10月15日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簽約及繳費證明等),經本局確認後,將暫同意投保該等保險人之船舶可持續進出我國商港,惟至遲仍須於115年4月15日前取得符合國際信評機構BBB等級以上之信評,倘未能於期限前取得前述信評,本局將取消船舶進港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