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第二點,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以航港字第1151810632號令修正發布。
二、考量國籍船舶肩負離島物資或人員運送,且依船舶法相關規定定期辦理船舶檢查、建立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NSM)制度及加入我國財團法人驗船中心(CR)船級等,受本局航政監管,爰經營國內航線業者之船舶保證金得以十艘為單位核計,僅收取一艘總噸位最大之船舶的保證金。
一、「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第二點,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以航港字第1151810632號令修正發布。
二、考量國籍船舶肩負離島物資或人員運送,且依船舶法相關規定定期辦理船舶檢查、建立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NSM)制度及加入我國財團法人驗船中心(CR)船級等,受本局航政監管,爰經營國內航線業者之船舶保證金得以十艘為單位核計,僅收取一艘總噸位最大之船舶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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