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船舶配置適當船員之數量額
依據「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第 5 條規定,雇用人因船舶設備、用途或其他特殊情況致本標準無法適用,必須配備低於本標準所定最低安全配額者,得檢送該船船員航行當值、繫泊、求生、滅火及損害管制等部署及相關文件,向本局申請。
IMO Res.A.1047(27)「最低安全配額準則」要求
- 船舶:大小、類型、推進和輔助裝置、自動化程度、構造、設備、維修保養、貨物、靠港頻率、航程的長度和性質、航區、水域和操作、訓練、岸上支援程度、工作/休息時間限制、保安的規定。
- 操作:安全航行、當值、操縱、靠離泊、貨物裝缷和積載、缷貨計劃與監督、安全裝載、儲存、繫固和保護的任務、職責和責任;安全和保安,以及持救生、消防和其他安全系統,船上醫護;燃油和壓載水操作;電子和電氣設備;無線電通信與值班。
- 管理:對安全、保安和海洋環境保護的管理; 確保船長及輪機長在三班制度下無須進行例行值班;職業健康和衛生標準; 考慮海員船上牘班和休息時間後,滿足高峰工作量的環境和條件的合格人員數量和其他人員要求。
操作職能
1.持續工作時間。
2.頻率。
3.適任能力。
4.重要性。
操作性因素
1.人員的資格。
2.操作策略和程序。
3.必須的基礎設施/技術。
4.技術/自動化的程度。
工作量評估
1.最低休息/工作時間。
2.工作計畫。
3.合約要求。
任務能力
1.操作條件。
2.可完成任務。
3.身體和心理負荷。
4.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