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約2010年修正案業於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依STCW公約規定,各公約生效國必須將履約文件遞交國際海事組織(IMO)審查;另要求各公約生效國每5年必須依據生效之STCW公約及其修正案之要求,針對「履約文件」所述之各項履約行動品質標準進行獨立性稽核,提交履約品質獨立評估報告。我國雖非STCW公約締約國,惟為使我國核發之航海人員適任證書獲國際認同與接受,仍應依約推動履行公約,製作履約文件並辦理履約品質獨立評估報告。
本局於111年10月委託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辦理第4次STCW公約履約文件更新及修正,並於112年7月開始進行第5次獨立評估作業,依據評估結果顯示,我國各項作業均符合STCW國際公約相關強制性規定,展現我國充分且完全實施該公約,可作為後續與他國協商辦理船員適任證書換證及認可之依據,使我國船員所持證書持續為國際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