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STCW Code修正案MSC.566(109)將於115年7月1日生效,MSC.567(109)將於117年1月1日生效,為確保我國船員專業訓練符合國際規範,本局後續將配合修正「因應STCW公約2010年修正案規劃船員訓練及發證案」以確認教學時數,屆時請確依旨揭決議內容施訓以符規範。
二、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事安全委員會(MSC)109屆會議,於113年12月6日決議通過:
(一)MSC.566(109)修正案預計於115年7月1日生效,修正內容為修正國際載運散裝液化氣體船舶構造與設備章程(IGC Code)第16.9.2節(替代燃料和技術),在特定條件下,允許液化氣體運輸船使用其載運的有毒貨物(如:氨)作為替代燃料。
(二)MSC.567(109)案預計於117年1月1日生效,修正內容為修正國際船舶使用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安全章程(IGF Code),包含敘明燃料艙櫃吸井的延伸要求、燃料管路過壓釋放規定、露天甲板上面向燃料艙櫃的界面之結構防火隔離需達A-60防火隔艙要求、危險區域Zone 1與Zone 2之規定、敘明穿過非危險區域的危險管道要求及針對原先「燃料圍護系統空間應與A類機械空間或其他高火災風險空間進行分隔,該分隔距離須至少900mm,且具有A-60等級隔熱性能。」規定進行澄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