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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收費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船員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依船員法申請許可、核發證照之審查費、證照費依本標準規定辦理。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審查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船員任、卸職簽證:每份新臺幣二百元。
二、船員服務資歷證明:每份新臺幣二百元,第二份起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三、恢復船員身分:每人次新臺幣五百元。
證照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外國籍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大副或大管輪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五、船副、管輪、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三等管輪、船舶電信人員及電技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六、外國籍甲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八百元。
七、乙級船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八、外國籍乙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五百元。
九、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十、船員服務手冊及船員適任證書之加簽: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證照由航政機關全面換發者,得免收費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