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推動海運客運航線發展,促進多元、永續之海洋運輸旅遊新模式,及因應極端氣候導致鐵公路中斷及霧鎖離島頻率與風險提升,維繫花東及離島之運輸服務,透過獎助觀光航線營運費用及行銷推廣,鼓勵船舶運送業與旅遊業者跨域合作投入新興航線營運,共同推動海洋觀光,並帶動臺灣離島及花東觀光經濟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助航線包含基隆-澎湖、基隆-花蓮、布袋-澎湖-金門、臺南安平-澎湖、臺灣-石垣島海運客運航線。
三、 獎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 獎助對象為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每一獎助航線以一家業者為限;同一獎助航線如有兩家以上業者申請,應由申請人自行協調申請單位或由審查小組審查決議之。
五、 獎助條件及基準:
(一)觀光航線發展營運費用:對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經營基隆-澎湖、基隆-花蓮、布袋-澎湖-金門三條海運客運航線之營運費用予以獎助(獎助航線獎助金額上限表如附表一),並以計畫核定金額及實際執行航次辦理獎助。
(二)行銷推廣費:對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或船務代理業辦理基隆-澎湖、基隆-花蓮、布袋-澎湖-金門、臺南安平-澎湖、臺灣-石垣島海運客運航線之觀光航班宣傳、消費者推廣、船上行銷規劃及活動、製作文宣品或其他經本局同意之用途,但不包含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之宣導費用,其事前申請之項目,依實際支出金額予以獎助,每案獎助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獎助金額得視本局年度編列預算額度予以彈性調整,惟仍以各款所定之金額為上限。
第一項受獎助對象應依本局核定計畫執行獎助航線,其航班 因不可抗力影響致停航者,得就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向本局申請補貼。
六、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於本局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備函檢具「觀光航線發展暨行銷推廣獎助申請表」(附表二)及執行計畫書(包括名稱、目的、執行期間及航線、具體內容及執行方式、預期效益及經費預估等)向本局申請。
(二)申請人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切結書(附表三)。
(三)申請案之內容經初步審查符合條件,提交申請資料齊全者,本局召開審查會議後予以核定;資料不齊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視同放棄申請;不符合條件者,不予受理。
七、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本局成立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召開審查會議辦理獎助案件之審查:
1. 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包含內部委員四人及外部委員三人。內部委員部分,由本局指派之,其中指派本局副局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外部委員部分,由交通部航政司、交通部觀光署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等機關代表各一人擔任。
2. 本小組原則每年上、下半年各召開一次審查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內部委員一名為代理主席。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
3.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內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該委員得指派業務有關人員代理出席,並得列計出席人數。
4. 審查會議得視審查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及團體代表等列席參與討論,並得請申請人列席說明。
(二)本小組審查事項如下:
1. 計畫之完整性及推動方式。
2. 預期成果。
3. 申請獎助經費之合理性。
4. 申請獎助項目之妥適性。
5. 其他與獎助相關事宜(如前次執行效益與成果)。
(三)審查會議之決議,由本局循程序簽報核可後,依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八、 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受獎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結報申請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1. 核撥表及領款收據(附表四)。
2. 觀光航線發展營運及行銷推廣之執行效益與成果報告及相關證明資料。
3. 行銷推廣費收支清單(附表五)及相關支用單據正本,並留存本局。
4. 存摺封面影本。
5. 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二)獎助計畫因不可抗力影響致停航無法執行者,依第五點第三項於計畫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前款第一目、第四目、第五目、收支清單及相關支用單據正本留存本局,向本局提出結報申請核銷。
(三)受獎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 受獎助經費之支用如涉及採購事項,受獎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十、 督導考核:本局得抽查考核受獎助對象實際執行情形,如有虛報、浮報獎助內容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獎助經費外,本局得對該受獎助對象停止獎助一年。
十一、 符合本要點規定之申請案件,同時符合我國其他獎助規定時,應擇一請領,不得重複。如重複請領,應於本局所訂期限內繳還獎助金。
十二、經費來源:本要點獎助一百十四年行銷推廣費由交通部觀光署觀光發展基金項下支應、觀光航線發展營運費用等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一百十五年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並採先核定先匡列額度方式,預算額度用罄本局即不受理申請。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