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函知有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105年3月2日通過之第2270號決議(如附件1)及105年11月30日通過之第2321號決議(如附件2)制裁北韓,為避免違反決議內容遭到聯合國會員制裁,各航運業者應確實配合辦理,決議內容與海運相關者摘陳如下:
1.所有國家應檢查本國境內或通過本國過境(包括在機場、港口、自由貿易區等)之自北韓發運或運往北韓之貨物。
2.會員國應禁止本國國民和本國境內的人將懸掛其國旗的船舶租賃給北韓,或向北韓提供船員服務。
3.促請會員國取消對北韓擁有、營運或由北韓提供船員船舶之登記,另請會員國不登記其他會員國依上述決議取消登記之船舶。
4.所有國家均應禁止本國國民、接受本國管轄的個人、在本國境內組建或接受本國管轄的實體在北韓登記船舶,獲得船舶使用北韓船旗的授權,以及擁有、租賃、營運懸掛北韓船旗的任何船舶,為此類船舶提供任何船級證書、認證或相關服務,或為其提供保險。
5.如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認為任何船舶由列入制裁名單的個人或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或載有聯合國決議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品,所有國家都不得允許這些船舶進入其港口,但不包括因緊急狀況而進港、返回出發港或進港接受檢查,也不包括出於人道主義目的的進港。
6.所有國家均應禁止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其船旗的船舶從北韓購買煤、鐵、鐵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