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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發適任證書

發表者: 船員
言論內容: 請問要換發三等船長船副管輪的規定為=原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及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或最近六個月內至少三個月服務於總噸位二十以上船舶同部門工作,請問最近六個月內至少三個月的資歷,最近六個月的計算方式是如何,謝謝
發表時間: 2020-09-13
發文IP: 1.175.78.21
回應者: 船員組
回應內容: 您好!
臺端來信,茲說明如下:

一、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44條第3項規定:「申請換發第1項證書者,應檢附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文件、原執業證書或適任證書及最近5年內至少1年或最近6個月內至少3個月服務於總噸位20以上船舶之同部門工作之海勤資歷證明,或最近5年內至少30個月之海事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或換證測驗合格證明。」;最近一詞係指船員申請核補換發證書日往前起算。
二、臺端所問最近6個月,為臺端至本局航務中心申請日起,往前算6個月。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回應時間: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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