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者: | 徐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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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內容: |
請問進口合於年限非自用動力帆船(18年)應備何種資料備審 例如從日本進口40呎非自用動力帆船應準備那些資料備審,入台灣船籍。 謝謝您的覆! |
發表時間: | 2023-03-14 |
發文IP: | 220.136.106.179 |
回應者: | 船舶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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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內容: |
徐先生,您好: 臺端來信,提及進口30呎至50呎非自用動力帆船所需備審資料,茲說明如下: 一、依據遊艇管理規則第4條及第40條規定,遊艇所有人自國外輸入應向交通部認可並公告之遊艇驗證機關申請驗證,於檢查合格及丈量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本局申請登記或註冊: (一)申請書(請參考遊艇管理規則附件二)。 (二)製造商之出廠證明或來源證明、船體結構相關圖說及主機來源證明。 (三)一般佈置設計圖。 (四)驗證文件或檢查紀錄。 (五)丈量紀錄。 (六)投保保險證明文件。(依據遊艇管理規則第47條,非自用遊艇所有人應投保責任保險,遊艇乘員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及乘員投保傷害保險,每一乘員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七)船舶無線電臺執照。 二、本案輸入後經丈量,如全長24公尺以上時,應施行建造中特別檢查並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檢驗入級,或應具備建造中檢驗文件與輸入前之船級證書。 三、詳細資訊請參閱本局局網/為民服務/下載專區/「遊艇登記與註冊給證作業手冊」之說明。 臺端如尚有其他相關問題,歡迎來電,本局承辦人員將為您進一步說明(連絡電話:02-89788095 李技士)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回應時間: | 2023-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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