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者: | 代理業 |
---|---|
言論內容: |
本司辦理本國、外國籍工作船、拖船進出港業務,以下情形經詢問各中心意見不一致,說是會涉及運送行為,請貴局協助回覆是否可行: 1、本國籍工作船、拖船,須至國外進塢、維修或其他工程業務作業, (1)、船上隨船人員(船東代表)、特種人員是否能隨該船舶出國,但相關人員可能不隨該船回國。 (2)、原特種人員至國外下船、不再搭原回船回國,或是更換成另一組新的人員搭船回台。 2、外國籍工作船,來台工作任務結束,相關船東代表、特種人員,隨該船出國,不再回台。 |
發表時間: | 2023-09-08 |
發文IP: | 49.217.1.60 |
回應者: | 船舶組 |
---|---|
回應內容: |
您好! 臺端來信,茲說明如下: 有關您詢問辦理本國、外國籍工作船、拖船進出港業務,本局說明如下: 1、 船上隨船人員(船東代表)、特種人員是否能隨該船舶出國一事,查船舶法第3條已針對乘客、特種人員及乘員有明確定義,茲因搭載人員屬性、資格及船舶可乘載限額等適用規定不同,請依據船舶法第27條規定,向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船舶臨時檢查個案認定。 2、 有關隨船人員(船東代表)、特種人員出國或回國一事, 涉及人員入出國法規部分,請與入出國相關機關洽詢。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回應時間: | 2023-09-13 |
相關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