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表者: | 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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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論內容: | 想詢問無籍漁筏(膠筏) 懸外機馬力推進動力滿12千瓦,從事養殖漁業行為是否適用船舶法,是否有法條可約束或裁處? |
| 發表時間: | 2025-10-29 |
| 發文IP: | 42.75.153.218 |
| 回應者: | 船舶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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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內容: |
臺端 您好! 有關所詢「無籍漁船(膠筏)推進動力滿12瓩,從事養殖漁業是否適用船舶法,是否有法條可約束或裁處」,茲說明如下: 一、具有船型、有永久結構,且推進動力12瓩以上之水上載具,皆屬船舶法第4條所適用之船舶,並應依同法第9條及第11條規定,領有相關證書始得航行。查漁筏係由漁政機關依漁筏監理有關規定或自治條例進行規範及管理。從事養殖漁業之行為,非適用船舶法規定。 二、依漁業法第6條規定,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故有關從事養殖漁業是否涉及違反該規定之認定,係屬漁政機關權責,如有漁業行為相關疑問,可逕洽農業部漁業署或所在地縣(市)政府諮詢。 承辦人:陳昫初;連絡電話:(02)8978-7092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 回應時間: | 2025-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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