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表者: | 小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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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論內容: |
查自用小船依據小船管理規則第3-1條,自用小船使用目的為專供小船所有人自用,不以客、貨運送、漁業或其他特殊使用為目的之小船, 另查小船有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其所有人應申請施行特別檢查,違反上述規定,將依同法第98條第2項處小船所有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請問若使用自用小船從事漁業行為,是否涉及船舶法第75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小船未經許可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 是否可由船舶主管機關依船舶法法第98條第2項處小船所有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
| 發表時間: | 2025-12-05 |
| 發文IP: | 117.56.237.235 |
| 回應者: | 船舶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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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內容: |
小陳君 您好! 有關臺端所詢「使用自用小船從事漁業行為,是否違反船舶法規定?應由何機關裁處?」,茲說明如下: 一、 依漁業法第6條規定「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故有關從事「漁業行為」應依該法認定之;次依同法第8條規定「漁業人經營漁業使用漁船者,其漁船之建造、改造或租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另查休閒海釣與漁業行為(商業捕撈)似有區別,據悉主管漁政業務之漁業署正就休閒海釣進行檢討,如有休閒海釣與漁業行為相關疑問,請逕洽該署諮詢。 二、 另依小船管理規則第3-1條規定,「自用小船使用目的為專供小船所有人自用,不以客、貨運送、漁業或其他特殊使用為目的之小船」,爰自用小船不得以漁業為目的,另依船舶法第75條規定第1項第4款規定,小船倘有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其所有人應申請施行特別檢查,倘自用小船未依規定而變更其使用目的為漁船,即違反上述規定,將依同條第98條第2項處小船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 綜上所述,自用小船若違反漁業法規定從事漁業行為,除應由漁政機關依漁業法相關規定裁處外,本局並將依違反船舶法第75條規定予以裁處。 承辦人:陳昫初;連絡電話:(02)8978-7092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 回應時間: | 2025-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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