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選單

非動力帆船的定義疑惑

發表者: 蔣小姐
言論內容: 請問..
船舶法第三條第八項明定..小船:指總噸位未滿五十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
但是,該法第四條第二項又明定..龍舟、獨木舟及非動力帆船。不適用本法規定。
也就是説「非動力帆船,不算是船舶」,對嗎?

這樣的話,我自製一艘八米長的非動力帆船。那我這艘船是符合「第三條第八項規定?還是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如果是符合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那是不是我的非動力帆船是列為「浮具」,得以從沙灘等非漁港進出?
不了解的是,非動力帆船既符合第三條第八項規定,卻又符合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而這兩項規定,有矛盾之處。
謝謝!
發表時間: 2023-01-16
發文IP: 203.66.35.101
回應者: 船舶組
回應內容: 蔣小姐您好!
您來信提到非動力帆船的定義、浮具及下水地點等事宜,茲說明如下:

依據船舶法第4條規定略以:「下列船舶,不適用本法規定:...(二)龍舟、獨木舟及非動力帆船...」,爰來函所稱自製1艘8米長的非動力帆船,尚符該條之意旨,不適用船舶法之規定;至於臺端所詢非動力帆船是否是為浮具部分,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若台端所屬之非動力帆船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使用,則應可屬「其他浮具」。

有關浮具從沙灘等非漁港進出一節,查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爰有關浮具進出非漁港之沿海海域部分,屬地方政府海域管轄範疇,建議洽詢地方政府相關單位辦理。
臺端如尚有其他相關問題,歡迎來電,本局承辦人員將為您進一步說明(連絡電話:02-89788095 李技士)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回應時間: 2023-01-19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