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者: | 蔣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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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內容: |
請問.. 船舶法第三條第八項明定..小船:指總噸位未滿五十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船舶。 但是,該法第四條第二項又明定..龍舟、獨木舟及非動力帆船。不適用本法規定。 也就是説「非動力帆船,不算是船舶」,對嗎? 這樣的話,我自製一艘八米長的非動力帆船。那我這艘船是符合「第三條第八項規定?還是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如果是符合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那是不是我的非動力帆船是列為「浮具」,得以從沙灘等非漁港進出? 不了解的是,非動力帆船既符合第三條第八項規定,卻又符合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而這兩項規定,有矛盾之處。 謝謝! |
發表時間: | 2023-01-16 |
發文IP: | 203.66.35.101 |
回應者: | 船舶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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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內容: |
蔣小姐您好! 您來信提到非動力帆船的定義、浮具及下水地點等事宜,茲說明如下: 依據船舶法第4條規定略以:「下列船舶,不適用本法規定:...(二)龍舟、獨木舟及非動力帆船...」,爰來函所稱自製1艘8米長的非動力帆船,尚符該條之意旨,不適用船舶法之規定;至於臺端所詢非動力帆船是否是為浮具部分,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若台端所屬之非動力帆船係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使用,則應可屬「其他浮具」。 有關浮具從沙灘等非漁港進出一節,查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爰有關浮具進出非漁港之沿海海域部分,屬地方政府海域管轄範疇,建議洽詢地方政府相關單位辦理。 臺端如尚有其他相關問題,歡迎來電,本局承辦人員將為您進一步說明(連絡電話:02-89788095 李技士)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回應時間: | 2023-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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