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者: | 離職員工的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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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內容: | 當初我朋友在貴公司上班時,長官經常用手機,line交辦公務,無論上班時間或假日晚上,但那些長官又喜歡走到員工旁邊,酸:又再滑手機,每次看你都在滑手機;真的讓我朋友很受傷,加班費還沒有,如果長官們愛用手機交辦,卻又要酸同仁,是不是請長官們就不要用手機交辦公務。 |
發表時間: | 2021-01-31 |
發文IP: | 110.28.99.133 |
回應者: | 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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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內容: |
親愛的「離職員工的朋友」您好! 有關您「建議長官們不要再用手機交辦」一事,茲說明如下: 一、關於非上班時間以手機通訊軟體交辦業務: (一)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6月22日總處培字第1040037981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由於現今網路社會資訊發達及全球化影響,政府機關須掌握國內外重大訊息,以即時回應民眾需求,且依銓敘部98年8月14日部法二字第0983093230號函略以,民眾對於公務人員行政效率要求日益升高,公務人員服勤型態與時間,與以往朝九晚五之工作型態大不相同,其於任何時間、任何場所,均可能有執行職務之事實。據此,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以外,如經主管指派執行職務者,均屬加班之範疇,以其事涉機關權責及事實認定,應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覈實認定,先予敘明。 (二)爰長官於非上班時間以通訊軟體指派執行職務,如為局內加班,得依刷卡簽到退紀錄於差勤系統覈實申請加班;如為局外加班,得檢附相關證明並簽奉核准,以紙本「簽到退暨加班申請單」申請加班。 二、關於上班時間以手機通訊軟體交辦業務:依據本局職員辦公情形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5款規定,上班時間內不得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爰上班時間以手機通訊軟體處理長官交辦公務,尚無違反辦公紀律及秩序規定。至您所提及長官酸同仁一節,因涉內部管理與溝通協調事項,建議逕與主管人員妥為溝通,或具名透過機關內部相關申訴管道反映。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回應時間: | 202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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