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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烏石港遊艇收費載客合法性疑義

發表者: 法律人
言論內容: 依船舶法第70條第1項規定:遊艇不得經營客、貨運送、漁業,或供娛樂以外之用途,自有明文。
近日看到網路上烏石港往龜山島之航程,有許多遊艇業者在售票經營,有時會附加龜山島旅遊行程,雖說是業者生計所需,但本人認為似乎有違反法律之虞,
例如google就有看到網站有亞太一號豪華遊艇在從事烏石港往龜山島之旅客運送,也有提供環島生態認識,也看到新福豐36號、烏石傳奇號等賞鯨遊艇業者在網路上公開招售,
又最近瀏覽網路新聞時看到民生號遊艇(新聞網址: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719/QUX2PTI3WDFZTWI3GFNC5SXIHI/)也有載客,並讓乘客在稱為「牛奶海」的海底溫泉海域戲水。
前開種種案例,不禁使我有以下疑問:
1.前面提到的亞太一號、新福豐36號、烏石傳奇號及民生號等4艘遊艇是否有違反船舶法第70條第1項規定?
2.又船舶法第71條規定,遊艇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未投保者,不得出港,本條文牽涉乘客發生意外時的理賠,所以應該滿重要的。那前面所提4艘遊艇是否有依據法規要求投保責任保險?
3.如果前面所提遊艇違反1、2所述法規,是否會依船舶法裁處?還是有豁免裁處之規定?如有豁免規定,可否提供確切法條?
發表時間: 2020-07-24
發文IP: 36.237.144.85
回應者: 北部航務中心
回應內容: 法律人您好!

臺端來文敬悉,茲查復說明如下:


一、臺端所詢「亞太1號、新福豐36號、烏石傳奇號及民生號」(船名應為「烏石傳奇」、「民生」)等4艘遊艇是否有違法船舶法70條第1項規定?
經查上開船舶惟「亞太1號」係非自用遊艇(新福豐36號、烏石傳奇為娛樂漁船;民生為自用小船),另洽詢船舶所有人亞太遊艇公司說明,其經營方式為提供『非自用遊艇出租』之合法遊艇租賃公司,應無違反船舶法第70條第1項,遊艇不得經營客、貨運送、漁業,或供娛樂以外用途規定之虞;娛樂漁船「新福豐36號、烏石傳奇」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娛樂漁業活動,指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在船上或登島嶼、礁岩從事採捕水產動植物、觀賞漁撈作業、觀賞生態及生物、賞鯨等活動」,另依漁業法第2條規定其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載客小船依船舶法第81條規定,所有人應申請航政機關檢查核定乘客定額及適航水域,並註記於小船執照後,始得載運乘客,違反者依同法第98條規定,處小船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自用小船未經核准不得有載客營運行為,經聯繫海巡單位烏石港安檢所自用小船「民生」應無違法營運之行為。

二、有關船舶保險規定,遊艇依船舶法第71條第1項「遊艇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未投保者,不得出港」;娛樂漁船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漁業人應投保責任保險」及同法第19條第1項「漁業人應為船員及乘客代為投保個人傷害保險;小船依小船管理規則第25條規定惟「載客小船業者應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經查非自用遊艇亞太1號及娛樂漁船新福豐36號、烏石傳奇皆檢查合格並依規定投保完成。

三、如遊艇違反船舶法第7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1條「違反第70條第1項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以上並無豁免規定。


感謝您的來文,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回應時間: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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