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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實習生
言論內容: 請問申請一等船舶適任證書是依據
船員訓練檢附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四條
一等航行員指在下列船舶服務之艙面部門甲級船員:
一、在總噸位三千以上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
二、在總噸位一萬以上航行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直航
之船舶。
三、在總噸位一萬以上航行於國內航線之船舶。

須累積上述條件船舶的海勤資歷一年才可做申請嗎?

因為網站上申請表單裡面只有寫到總噸位500以上船舶,主機推進動力750KW以上船船舶,及核算海勤資歷,所以有些困惑。
發表時間: 2021-06-10
發文IP: 110.79.241.26
回應者: 船員組
回應內容: 實習生您好!
有關「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4條規定是指一等航行員之定義,而非申請或換發船員適任證書所需之資格或條件。
另關於您提問申請一等船員適任證書之依據,建議可依照您欲申請之適任證書類別,同樣於「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42條至47條查詢您所需具備之海勤資歷種類,例如您如果是第一次申請船副適任證書,即可參照第42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海勤資歷(總噸位五百以上船舶擔任艙面職務或航海實習生合計至少一年)申請該適任證書。
倘仍有疑問,敬請電洽本局船員組邱先生(連絡電話:02-89785548),本局承辦人員將即時為您說明。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回應時間: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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