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者: | 船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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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內容: |
請問國輪是否視實習生為船員,是否可列入work arrange list?謝謝 (例如英國籍跟巴拿馬籍的船不列入,而新加坡籍船則為列入) |
發表時間: | 2020-07-08 |
發文IP: | 49.230.112.238 |
回應者: | 船員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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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內容: |
船副先生/小姐 您好! 臺端來信茲說明如下: 依船員法第2條規定,實習生指上船實習甲級船員職務之人員;另依船員服務規則第6條規定,實習生在實習期間視同海員。有關實習生之實習內容應依船上訓練紀錄簿規定辦理,至是否將實習生列入work arrange list,則由公司自行認定。 另安排當值,加班時數及加班費給予應依船員法第32條、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工作時數超出每週總工時44小時者或於例假日當值或於國定假日及航海節當值,雇用人應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如您仍有相關疑問歡迎電話洽詢本局船員組陳先生(電話:02-8978-6830),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回應時間: | 2020-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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