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者: | 鄭涵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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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內容: |
這次的自駕活動補助要點(草案)裡面,限定了兩個條件 1、成立成立遊艇自駕體驗中心 2、船舶使用"非自用遊艇" 看起來似乎是不錯的補助草案~~可是實際推敲~ 在條件1裡面 只有三種符合成立條件的單位 A: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 B:遊艇社團法人(應該是指遊艇觀光等協會) C:海事學校 這三個單位裡面,A與C是沒有非自用遊艇的~~ B的自有登記非自用遊艇的數量也很有限 那這樣一來會不會就限縮了這補助草案的立意良好? 民建議是,是否以各成立之駕訓單位機構為單位,開放上報自用遊艇~~ 因為我們的考試船,也都是每年經過航港單位檢核,始為考試船舶 安全性沒問題,而且駕訓班本就是推廣遊艇,再搭配此草案對於 局的良好立意會取得較大的推廣成效 誠摯建議 |
發表時間: | 2021-09-16 |
發文IP: | 123.193.132.24 |
回應者: | 船員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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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內容: |
鄭涵璟君您好! 有關您來信建議遊艇自駕活動補助要點(草案)開放使用自用遊艇,說明如後: 一、 因考量本局遊艇自駕活動補助要點(草案)主要係補助民眾參與遊艇自駕遊程體驗活動,屬於消費性行為,具有營利性質,爰依據船舶法規定,應使用「非自用遊艇」。 二、 如臺端仍有疑問或其他建議,歡迎電洽本局船員組訓練管理科洪先生,電話:02-8978-2648。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回應時間: | 2021-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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