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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停航

發表者: 小船
言論內容: 第 14 條
停泊船舶均應保持機動,最少應有三分之一船員分別駐留艙面及輪機兩部,並應各有甲級船員一人負責,俾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
第 15 條
停航船舶之留船人員,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按實際需要予以核定,並得隨時派員抽查之。

請問停泊 需最少三分之一船員,艙面及輪機兩部,並應各有甲級船員一人負責
那請問停航需留船人員規定是多少人呢?
有一定的比例?
發表時間: 2024-01-07
發文IP: 111.242.216.43
回應者: 港務組
回應內容: 小船 君您好!
臺端來信,茲說明如下:

一、有關臺端詢問停航船舶之留船人員規定一節,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略以,停航船舶之留船人員,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按實際需要予以核定。爰目前停航船舶之留船人員,由本局按該船舶種類、噸位及實際需要予以核定。
二、考量實務上各商港港區條件不同,建議臺端就所詢需求,可電洽各轄區航務中心諮詢。
北部航務中心(基隆港、臺北港、蘇澳港):02-8978-3577
中部航務中心(臺中港):04-2369-0711
南部航務中心(安平港、高雄港):07-2620-758
東部航務中心(花蓮港):03-8230-172

承辦人:黃靖祐;連絡電話:02-89786906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回應時間: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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