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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用遊艇可從事活動

發表者: 王先生
言論內容: 請問申請非自用遊艇除依法規是指整船出租或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外,也可以自己出去從事娛樂活動嗎?
發表時間: 2022-05-19
發文IP: 39.8.202.166
回應者: 船舶組
回應內容: 王先生 您好!
臺端來信,茲說明如下:

有關臺端所詢,「非自用遊艇除依法規是指整船出租或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外,也可以自己出去從事娛樂活動嗎?」,回復如下:
一、依據船舶法規定,遊艇指專供娛樂,不以從事客、貨運送或漁業為目的,以機械為主動力或輔助動力之船舶;非自用遊艇指整船出租或以其他有償方式提供可得特定之人,從事娛樂活動之遊艇;自用或非中華民國遊艇,不得作為非自用遊艇使用。
二、按此,遊艇為專供娛樂活動用之船舶,非自用遊艇提供方式依上開說明外,亦得自行從事娛樂活動。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回應時間: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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