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者: | 施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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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內容: | 請問自用遊艇及工作船可否變更為漁船,可的話如何變更,另基隆籍的船如何轉籍至其他縣市 |
發表時間: | 2023-09-02 |
發文IP: | 223.139.50.36 |
回應者: | 船舶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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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內容: |
施先生您好 臺端來信,茲說明如下: 一、有關臺端所詢:「請問自用遊艇及工作船可否變更為漁船,可的話如何變更」一事,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船舶法第61 條第4 項規定,未施行建造中檢查之遊艇,不得變更為其他船舶種類,謹先說明。 (二)其他船舶種類(使用目的)變更為漁船時,應先報請漁政主管機關同意,復依船舶相關法令規定,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辦理變更使用目的特別檢查,項 目包括船體結構、穩度、機器及設備等,檢查合格並核發船舶適航證書,再向漁政機關申請核發漁業執照。 二、有關臺端所詢:「基隆籍的船如何轉籍至其他縣市」一事,本局說明如下: (一)總噸位未滿20 船舶,其註冊地之變更應依船舶相關法令規定,檢附小船文(證)件及註冊費,向航政機關辦理轉出及轉入註冊,惟各縣市政府倘訂有船舶 轉籍限制,請於本局官網(為民服務>船舶轉籍限制公告)查詢。 (二)若為漁船之轉籍,屬農業部漁業署權管,請逕洽漁政機關為您說明,造成您的不便,也祈請見諒。 三、臺端如有其他問題,亦可電詢本局承辦單位船舶組林冠宏科長(02-89786296),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
回應時間: | 2023-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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