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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船及自用遊艇變更及轉籍

發表者: 施先生
言論內容: 請問自用遊艇及工作船可否變更為漁船,可的話如何變更,另基隆籍的船如何轉籍至其他縣市
發表時間: 2023-09-02
發文IP: 223.139.50.36
回應者: 船舶組
回應內容: 施先生您好
臺端來信,茲說明如下:

一、有關臺端所詢:「請問自用遊艇及工作船可否變更為漁船,可的話如何變更」一事,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船舶法第61 條第4 項規定,未施行建造中檢查之遊艇,不得變更為其他船舶種類,謹先說明。
(二)其他船舶種類(使用目的)變更為漁船時,應先報請漁政主管機關同意,復依船舶相關法令規定,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辦理變更使用目的特別檢查,項
目包括船體結構、穩度、機器及設備等,檢查合格並核發船舶適航證書,再向漁政機關申請核發漁業執照。
二、有關臺端所詢:「基隆籍的船如何轉籍至其他縣市」一事,本局說明如下:
(一)總噸位未滿20 船舶,其註冊地之變更應依船舶相關法令規定,檢附小船文(證)件及註冊費,向航政機關辦理轉出及轉入註冊,惟各縣市政府倘訂有船舶
轉籍限制,請於本局官網(為民服務>船舶轉籍限制公告)查詢。
(二)若為漁船之轉籍,屬農業部漁業署權管,請逕洽漁政機關為您說明,造成您的不便,也祈請見諒。
三、臺端如有其他問題,亦可電詢本局承辦單位船舶組林冠宏科長(02-89786296),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交通部航港局 敬啟
回應時間: 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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